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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应承拍卖无果 流拍索赔保证金被驳回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4-02-13 15:31:36 打印 字号: | |
  2月12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拍卖合同纠纷,原告某拍卖公司要求被告某资产公司退还拍卖履约保证金和利息及因拍卖而支出的实际费用的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

  2010年11月,资产公司在某报纸上刊登处置某公司清产核资核销的实物类资产询价公告,拍卖公司于2010年11月以500万元为拍卖底价向资产公司报价,并于同年12月支付给资产公司保证金20万元后,双方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约定:资产公司委托拍卖公司以底价500万元拍卖某公司清产核资核销的实物类资产;拍卖公司须向资产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除拍卖佣金外,资产公司不需支付任何费用;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拍卖公司投标金额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的,视为拍卖公司违约,资产公司不予退还拍卖公司交纳的拍卖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拍卖公司于次日在某报纸刊登拍卖公告,定于一星期后举行拍卖会,但该次标的流拍。拍卖公司便要求资产公司调低拍卖底价,资产公司同意以480万元底价继续拍卖,拍卖公司第二次拍卖再次流拍。之后资产公司应拍卖公司要求同意以460万元底价继续拍卖,拍卖公司第三次同样没有拍卖成功。拍卖公司继续向资产公司申请调低拍卖底价时,资产公司不同意降价,并另行委托其他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至今该标的没有拍卖成交。拍卖公司为此支出广告费、场地费等费用,便要求资产公司归还拍卖履约保证金和因拍卖产生的实际费用,资产公司不予支付,为此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资产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利息2万元及因拍卖而支出的实际费用2万元。

  资产公司辩称,《委托拍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委托拍卖合同》的条款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拍卖公司为资产公司提供拍卖底价并在《拍卖履约保证函》中承诺:没有达到拍卖底价时,不要求返还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20万元。该承诺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应认定为有效。拍卖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公司已明确表示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承诺的拍卖任务,拍卖公司没有对市场风险作出准确调查和评估即作出承诺,由此带来的商业风险由其承担。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后支付佣金,未成交的资产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所以应驳回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拍卖合同》系在拍卖公司和资产公司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4条的规定,且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中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本案中拍卖公司提出调低拍卖底价和资产公司同意调低拍卖底价的书面材料构成《委托拍卖合同》内容的补充条款,资产公司在确定拍卖公司之前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公开选择并以报价最高者为此次拍卖业务的承办者,拍卖公司在报价时应当预见市场风险的存在,但其仍承诺能以不低于500万元拍卖成交并自愿承担拍卖不能的责任,拍卖公司在调低拍卖参考价为460万元时仍没有拍卖成交,拍卖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拍卖公司要求资产公司退还拍卖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标的未成交的资产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双方的约定符合《拍卖法》相关规定,为此拍卖公司要求资产公司支付实际费用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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