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销售假药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艺凡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将扣押在案的“特效龙虎丹”23包(每包10粒)假药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830元予以追缴。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向梁某(另案处理)购买“特效龙虎丹” 97包(每包10粒),并在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三里某中草药店进行销售,已销售74包零8粒,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830元。余下23包被公安民警依法扣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特效龙虎丹”应按假药论处。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特效龙虎丹”未取得国家生产药品批准文号而购进销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成立。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未对民间偏方做出明确定义,被告人张艺凡及辩护人提出“特效龙虎丹”系民间偏方,不应为假药的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纳。张某明知“特效龙虎丹”没有药品合格证等证件亦不清楚配方及成分仍予以销售,具有销售假药的故意,其与辩护人提出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法院不予采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不要求已经实际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且其已销售药丸74包零8粒,故辩护人提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