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兴宁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刘某要求何某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了部分赔偿。
2013年11月26日,何某在乘坐出租车时突然要求司机在南宁市某闹市区停车后打开车门下车,由于出租车没有停在划有停车线的位置上,何某在打开车门的瞬间,骑自行车的刘某躲闪不及撞到车门上,造成刘某腰部等身体多处部位受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对事故不负责任。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一万余元。由于赔偿数额不大,考虑到何某支付能力较弱、认错态度较诚恳,且刘某伤势较为轻微的实际情况,在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下,由何某当庭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200元。至此,这起案件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