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支付宝快捷支付方式的信用卡盗刷纠纷。原告邵某主张其于2013年7月4日在中信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信用卡并存入现金50000元,此后信用卡和密码均由其自己保管,但同月13日邵某去银行柜台要求支取卡内现金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卡内已无可支取余额。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显示,在不到十天的时间里,信用卡里的钱已被人以支付宝快捷支付方式进行了十几次购物并消耗一空。邵某坚称自己对所有这些网络消费行为毫不知情,认为银行没有对其卡内资金安全履行监管义务,违反了储蓄合同的约定,要求中信银行某支行对其资金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邵某认为淘宝公司的支付宝平台违反规则操作也是造成其资金损失的原因,故邵某将淘宝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银行与淘宝公司赔偿其资金损失。
庭审中,中信银行某支行抗辩称,银行是根据约定的指令向支付宝平台划付资金,在履行储蓄合同的过程中并无过错或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客户在签约使用支付宝快捷支付方式付款的情形下,无需输入信用卡密码,只需支付宝签约时提供的卡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卡号、银行留存手机号码等信息无误,即可通过短信验证即可完成交易;而邵某在开卡时未如实填写本人手机号码,而是留存了他人的电话号码,才致使相关信息被他人盗用,轻而易举地在淘宝公司注册了支付宝快捷支付方式,进行网上交易,所以此事件是原告邵某的个人行为造成,银行不应承担邵某资金损失的赔偿责任。淘宝公司则表示:淘宝公司仅是购物平台淘宝网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与支付宝的服务供应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是同一个诉讼主体。原告邵某遂申请追加支付宝平台的经营者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为被告。本案将另定日期再次开庭审理。
据了解,支付宝快捷支付方式是支付宝近两年来新推出的网上支付方式,因付款方式简便快捷而被客户广泛应用。而该案是支付宝公司因快捷支付方式遭信用卡客户诉讼的首例案件,在该案起诉后,据称支付宝在广东也遭遇了类似诉讼。目前,兴宁法院受理的这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