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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乘车行李丢失 车主挂靠公司齐赔偿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3-12-17 10:08:44 打印 字号: | |
  12月16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运输纠纷,原告陈某要求运输公司和吴某赔偿损失的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

  2012年2月,陈某购买福建至南宁的车票并于当日乘坐吴某挂靠于某运输公司的客车,第二天当客车到达南宁市某客运站后,陈某提取行李时发现存放于客车行李箱中的两袋行李不见了。经派出所主持调解,陈某与吴某达成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协商,旅客陈某行李遗失两袋,价值两万元,三天内如找不回来,按以上价格赔偿。陈某、吴某均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同时吴某将另一辆汽车的行驶证抵押给陈某,至今吴某没有找回陈某丢失的行李。原告为维护其的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其挂靠的运输公司共同赔偿两万元的损失。

  吴某辩称:陈某没有证据证明丢失行李的数量,报警后派出所也无法确认丢失行李的价值,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合理,陈某说是贵重物品,那么其应当向其告知是贵重物品,而且应当自行保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购买车票并乘坐吴某经营的客车,在陈某乘坐车辆时将自带行李放在车辆专用的行李箱中一并运输,故陈某与吴某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在旅客提取行李时须通过吴某方可开启行李箱并提取属于自己的行李,在此过程中吴某应对行李归属负有检查的义务,但吴某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致使陈某的两袋行李丢失,吴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在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中双方对丢失两袋行李的价值进行了确认并达成赔偿协议,故陈某要求吴某赔偿行李损失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吴某以赔偿协议不合法、不合理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客车是被吴某挂靠某运输公司经营的,车辆登记所有人是运输公司,陈某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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