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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调解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作者:梁鹏飞  发布时间:2013-12-17 10:07:3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兴宁区人民法院始终将调解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方法,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大力加强司法调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调解能力。为了强化干警的调解意识和能力,兴宁区法院充分利用广西法院局域网和视频技术平台,大力开展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在线学习和在线测评法律知识等活动。与此同时,认真组织干警学习《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着力提升法官“能调则调、以调助判、方法多样、自愿为本”的调解工作能力。此外,利用广西法官学院的平台,强化对预备法官集中培训、使其认真学习和借鉴全区各法院的先进办案经验、调解技能,着力提升预备法官的整体素质和办案水平,为走上审判岗位打下结实的基础。

  完善调解制度,规范调解工作。兴宁区法院结合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实行“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在立案前,对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事实相对明晰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促使其达成和解;在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实行立案调解;利用当事人应诉、答辩的工作契机,加强法院与原被告三方的沟通协调,缓和矛盾加强调解;在庭审阶段,结合案件特点及双方当事人意见,抓住契机进行案中调解;庭审后对暂时无法调解但仍有可能调解结案的纠纷不轻易放弃,延伸庭后调解。并将上述调解工作纳入年底绩效考核中,形成每月考核、年终总结考评的考核调解工作机制。2013年12月20日至2013年11月25日,兴宁区法院共立案受理民商事案件3149件,调解750件,撤诉485件,调撤率为39.2%;其中立案调解238件,调解成功237件,成功率为99.6%。

  创新方式方法,提升调解效果。调解工作需要创新方式方法才能不断提升调解效果。为此,兴宁区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健全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配合的工作格局,初步建立了大调解工作机制。近年来,针对日益增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兴宁区法院在南宁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办公区设立民事调解室,将调解延伸到交通事故纠纷的集中地,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得以顺利便捷的解决。2011年以来,已成功调处77起交通事故纠纷。为了实现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兴宁区法院和兴宁区工商局建立了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2013年1月至11月,兴宁区法院共指导和帮助工商机关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8件,立案受理3件。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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