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法院立案审查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制定《关于签发诉前协助调查函的实施规则(试行)》,在南宁市法院系统率先对律师诉前申请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的行为进行制度化规范。
该院推行的诉前协助调查函制度旨在解决当事人在民事或行政案件的起诉阶段无法取得被告身份信息等立案必需的程序性证据,当事人自行向有关部门收集往往遭拒绝,造成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的难题。
协助调查函一般依当事人书面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后向原告的代理律师签发。申请签发协助调查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须是诉讼案件的原告及其诉讼代理律师;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到被告身份信息等立案必需的程序性证据;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线索;原告的诉讼代理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开展法律服务的执业证书,并在申请时向法院提交该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协助调查函的有效期最长为一个月,从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可再行申请。原告的诉讼代理律师持协助调查函向有关机关查询被告身份信息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查询结果材料,因故不能提取到相关材料的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原告的诉讼代理律师违规使用协助调查函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法院不再准许该方当事人再次申请签发协助调查函,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情形严重的,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12月3日,兴宁区法院推行协助调查函制度的首日,便向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唐某的代理律师签发了一份查询被告腾某身份信息的协助调查函,这一做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