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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要素式庭审”运作方式简介
  发布时间:2013-11-27 09:17:00 打印 字号: | |
  1、立案

  在立案庭审查立案时,立案庭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初步判断案件是否能够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如能够适用的,则在立案受理时由原告填写相应案件的《原(被)告诉讼要素表》。原告填写的要素,既能使案件主办人对案情的概要实现迅速地了解,也能让原告清楚法院审理案件所要调查的要素,在剩余的举证期限内梳理和收集相关的证据,有效避免因当事人遗漏证据而造成的诉累。

  2、应诉

  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的同时,一并送达相应案件的《原(被)告诉讼要素表》,并告知其应在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同时将该表交回。被告填写的要素,能够使案件主办人通过对比原告填写的要素,迅速理清双方争议的事实,同样,被告也能够根据所列的要素在举证期限内收集相关的证据,避免证据遗漏引起的诉累。

  3、庭审

  庭审时,对于被告提交了诉讼要素表的,即可仅针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审理,双方认可的事实不再进行庭审调查。对于被告没有提交诉讼要素表的,则由主办人当庭就要素表中所列的所有要素进行庭审调查。

  4、判决

  判决时,拟将“审理查明”与“本院认为”部分进行合并,仅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逐项对双方的陈述和举证进行分析和认定,并据此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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