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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精英化的契机
——浅论“审判长负责制”对法官素质建设的作用
作者:聂凯  发布时间:2013-11-27 09:15:29 打印 字号: | |
  近些年,通过公务员考试与司法考试的双重遴选,大批受过过法学系统教育的大专院校毕业生补充到了我国的法官队伍当中,全国法院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逐步实现了专业化的要求。但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增长,人民群众对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当事人关注的对象正从裁判的结果转变为裁判的理由,这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从对理论水平的要求提升为对司法能力的要求,法官的精英化已经成为法院队伍建设的必由之路。

  法官的精英化要求法官不但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应拥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两者的统一才能构成法官的司法能力,这也就意味着法官的精英化必须通过审判实践去实现。当前,我国法院系统通过业务培训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初任法官审判工作经验的不足,但正如一名优秀的飞行员需要大量的飞行时间作为驾驶水平的基奠一样,审判工作经验中的心理素质、大局观等方面仍需要从审判实践中体会和领悟,需要审理案件量作为司法能力提升的基础。然而在工作实践中,审判经验的积累却面临着两个问题:一个是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最优秀、最有经验的法官,往往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之后,就晋升成为了领导,并逐渐不再审案,从从事一线审判工作到指导一线审判工作,再到监督案件质效,最终走上行政岗位的道路,这在全国各地法院都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对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陟云评价说:“可以说给法官行政级别,等于让他完全脱离了审判,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对人才的极大浪费。”

  另一个问题则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法院系统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困境,法官人数的增长远远落后于案件数量的增长,这一现象在西部地区尤其明显,案件基数最大的基层法院,迫于办案人员缺失严重的压力,往往采取法官速成的方式,即直接招录具备司法执业资格的人员作为新晋公务员,在其符合《法官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的从事法律年限时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并开始独立办案,一年后则继续升任审判员。也就是说一名初出茅庐的大专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只要其考取了司法执业资格证,其就能在1-2年内独立办案。而在此期间,这些新录用的公务员亦由于“案多人少”的压力,更多接触的大多是书记员的工作,在走上独立办案的审判岗位之前,其至多只是接受了时间不长的预备法官初任培训。如此速成的法官,能够让其积累审判工作经验的唯有独立办案后的工作实践,而此时作为一名法官,其做出的每一个裁决又都要对自己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在没有指导和监督的情况下,案件质效和社会效果如何得到保障?

  可以说,上述两个问题是制约我国法官精英化进程的重要桎梏。如今,“审判长负责制”的推广实施为此送上了解决的希望。

  首先,“审判长负责制”实行审判长的“去行政化”为审判一线保留优秀的业务骨干提供了契机。一方面,审判长的“去行政化”让升任领导职务的业务骨干重新回到审判岗位,在充实审判力量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审判队伍的业务水平。审判业务骨干的丰富审判经验是毋庸置疑的,其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审判技巧、社会效果都有着自己的独到见解,凭借于此,其作为审判长对整个审判团队的审判工作负责,也就肩负着把好整个团队案件质效关的责任。结合“传帮带”的经验传承模式,审判长能够将自己的审判理念和经验传承给团队的成员,使得法院定纷止争的司法能力获得业务层面的支持,将有力地促进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另一方面,审判长的“去行政化”让长于司法审判,短于行政管理的业务骨干有了“晋身”之机。专司审判业务的审判长,为专业审判人员提供了适合的职业保障方向,资深的法官的晋升将不再限于庭长、副庭长等行政职级,独立于庭长之下的审判长,如果能够实现与副庭长平级的职级待遇,无疑将有助于建立法院特有的职级升迁体系,解决法官智力成果、风险责任与其待遇不相匹配的问题,更多地吸纳和挽留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充实法官队伍。可以说,审判长的“去行政化”能够最大限度的防止审判业务骨干的流失,为我国法官的精英化道路打下稳固的桩基。

  其次,“审判长负责制”的团队协作架构为审判一线培养合格的精英法官提供了最适合的载体。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1+2+3+4”的架构模式为例,从审判长到普通法官,到法官助理,再到辅助人员,四个层级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审判长总揽全局,决定团队案件的结果,并审理疑难案件;普通法官分流案件,审理大部分普通案件;法官助理协助普通法官及审判长办理案件,负责程序性事务,草拟判决;辅助人员负责送达材料、记录庭审、校对判决、归档卷宗等。不难看出,这四个层级恰恰正是一名合格法官成长的职业历程。对比国外的法官选任制度,英美法系强调专业背景、司法从业经验及人生阅历,因此其初任法官大多都要具有较长的司法实践经验,如美国律师协会一般认为担任法官应具有12到15年扎实的法律实践经验,而且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平均出任法官的平均年龄达到了50岁;而大陆法系更注重注重法官的专业知识的训练,但这个专业训练是包含了实践培训在内的,而且时间较长,如德国的法官资格经两次考试及格才能取得。在第一次考试及第二次考试之间应当经过2年的实习。实习期间须服务于普通法院民事庭、法院的刑事庭或检察署、行政官署、律师事务所或由实习司法官选择的有关机构。要被任命为法官,必须在取得法官任用资格后至少已经从事审判工作3 年。由此可以看出,胜任一名合格的法官是需要丰富的司法从业实践经验的,我国法院设置的“法官助理”实际上是充当预备法官最佳实习场所的岗位,尤其在“审判长负责制”框架下,法官助理承担着“承上启下”的职能,其既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务,指派书记员处理案件辅助事务,又负责协助审判长及普通法官草拟判决,其在分担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也锻炼了自己的司法驾驭能力,逐步实现从一般书记员向审判员的过渡,而最适合这一岗位的,无疑是助理审判员。在确保薪资待遇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助理审判员转任审判员的年限,使其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进行充分的实践锻炼,是在“审判长负责制”框架下解决我国初任法官司法从业经验不足的有效方法。“审判长负责制”能够通过审判长对团队裁判结果的把关,在不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条件下,利用审判实践迅速将法官助理培养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为我国法官的精英化提供了最理想的培训方式。

  可以预见,“审判长负责制”的推广实施,必将推动我国法院队伍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法官的精英化契机已经到来。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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