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法院积极借鉴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成果,结合本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由该院民一庭以两名副庭长为审判长,组建两个审判团队,积极推进“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本地法院实际的“审判长负责制”审判改革新模式。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以1名审判长为核心,包括2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及4名其他辅助人员在内的“1+2+3+4”模式新型审判团队,其通过配套的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优化人员配置、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的支撑,有效的解决了当前我国法院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导致的法官超负荷工作,办案积极性、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审判长负责制”的深入学习和考察,兴宁区法院将该项改革成功经验落实到该院的审判工作中,同时结合虽然该院为广西首府的城区法院,有着一些相对优越的条件,但在许多方面仍是逊于发达地区的法院,因此决定将“审判长负责制”的组织形式首先在该院民一庭试点运行,并进行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进一步改革。该院以2名副庭长为审判长,按照“1+2+3+4”模式分别组建两个审判长团队。其中,审判长负责审理团队疑难案件和签发法律文书,两名法官则审理简易案件,三名法官助理负责草拟部分法律文书和办理程序性事项,四名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庭审记录、装订卷宗和处理审判长、法官和法官助理交办事项。同时,积极与原先实施的“裁判文书庭长签发制度”,“庭内人员分工协作制度”相衔接,迅速细化实施细则适应改革转变,将新措施落实到实处。通过开展“审判长负责制”试点的工作,为该制度能在的下一步移植改革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