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上午,兴宁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协同法警及两名执法监督员一起来到广园路天成府7号楼某号开展执行工作。
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银行起诉并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由于张某、王某迟迟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决定拍卖二人名下房产。22日上午,执行法官来到被执行人张某家,由于张某拒绝签收拍卖裁定书并拒绝签字确认所做笔录,在执法监督员的见证下,执行法官向张某留置送达拍卖裁定书,并在笔录中注明了张某拒签的情况。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如有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情况,执法监督员的监督见证往往将起到更好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监督执行干警依法执行以及提高办案质量的良好效果。
邀请执法监督员监督审判执行工作是该院开展阳光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公开这一司法改革精神的号召。现在该院的执法监督工作基本形成执行局申请、办公室实施、审管办督促的执法监督模式,确保执法监督工作有计划、明责任、有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