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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广告漏三字 引发纠纷少万金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3-11-25 17:26:02 打印 字号: | |
  11月25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要求被告颜某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2009年9月,颜某经营的家具经营部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文化传播公司代理颜某发布广告,于为2009年10月前支付费用为25000元。在合同中注明:双方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及相关媒体广告刊例所有内容;颜某须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全部广告款项,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在合同尾部有文化传播公司的银行账号,合同签订后文化传播公司在《南国早报》刊登了广告,广告中未注明“(使用权)”字样,在同一天刊登在《当代生活报》的广告中注明了“(使用权)”字样,为此双方产生纠纷,至今颜某没有支付广告款,文化传播公司为维护其利益,诉至法院要求颜某支付广告费25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元。

颜某辩称,其已经向文化传播公司的经办人梁某支付了广告费3万元。且颜某要求刊登的广告内容是由总公司统一确定,其中的内容之一是有“(使用权)”字样的,但文化传播公司刊登在同一天发行的《当代生活报》与《南国早报》的两份广告中一份含有“(使用权)”字样,另一份广告中未含有“(使用权)”字样,为此给颜某的声誉和经营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文化传播公司在《南国早报》上面刊登了未经颜某确认的没有注明“(使用权)”字样的广告,该份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属于违法广告,即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在广告发布期间进行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不得进行下列的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文化传播公司发布此广告后,颜某受到了南宁市工商局的严重警告,认为其发布欺诈广告,并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文化传播公司发布的广告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以其不应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颜某将广告内容交由文化传播公司负责发布,文化传播公司也依约定在《南国早报》上发布了广告内容,双方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广告代理发布合同》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经双方签名的广告内容原版应构成《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的组成部份,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文化传播公司的义务,广告内容原版的提供应由文化传播公司负责,现文化传播公司不予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特别约定“文化传播公司为颜某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现文化传播公司虽然为颜某办理了发布广告的事务,但颜某在《南国早报》上发布的广告内容中未含有“(使用权)”字样,该广告按一般常识的理解是某牌轿车的所有权,某牌轿车价值已经超过五千元,这样的广告内容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文化传播公司在《南国早报》上发布的广告内容不符合《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文化传播公司要求颜某支付广告款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颜某辩称文化传播公司为其发布的广告内容因违反《广告法》且与双方约定的广告内容不一致构成违约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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