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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专卖权被撤回拖欠货款 法院判决原数返还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3-11-12 11:29:00 打印 字号: | |
  11月11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服饰公司要求于某支付货款的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于某向某服饰公司购买了228万元某品牌的服饰,其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该服饰公司的股东黄某的银行账户共计支付货款171万元。2013年1月,于某退了15万元的货物。2013年6月,双方为货款产生分歧,双方处理中某服饰公司对此进行了录音。该服饰公司为维护其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要求于某支付货款42万元。

  于某辩称,其尚欠某服饰公司货款42万元是事实,但由于某服饰公司将某品牌服饰的专卖撤回,不给于某专卖的权利,也不将价值150万元的货物收回,且某服饰公司将专卖权无故收回后,于某在广西区域内按某服饰公司要求装修的专卖店成本无法收回,该部分损失50万元,于某认为其不应支付某服饰公司货款,同时某服饰公司应赔偿其损失。但对经济损失于某未提出反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于某向某服饰公司购买某品牌服饰,某服饰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于某,于某也支付了部分服饰货款,且于某确认其尚欠某服饰公司货款是事实,故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服饰公司追索和起诉后,于某没有支付尚欠货款,即构成违约,故某服饰公司要求于某支付尚欠的货款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于某提出因某服饰公司将某品牌服饰专卖撤回,不给专卖的权利而受到经济损失并要求赔偿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于某可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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