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某物业公司要求杨某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但对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予以驳回。
2013年3月,杨某听闻妻子黄某被保安打伤,便要求物业公司解决,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杨某将物业公司办公室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饮水机、茶几砸坏,事后经派出所处理,物业公司和杨某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物业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财产损失13000元,并由于杨某对其员工无端辱骂,在员工面前恶意打砸,从而造成了该名员工严重的心理伤害,致使其长期无法正常上班,为此不得不聘请心理咨询师为员工进行心理治疗并支付费用3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评估公司对杨某所损害的物品进行评估,经清点损坏的物品净值合计669元(未包含茶几在内),杨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同意以损坏物品原值的50%予以赔偿。
杨某辩称,物业公司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杨某的妻子被物业公司的保安在工作期间打伤,且物业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发生财物损失是因为物业公司不处理、不道歉、不赔偿的行为而引起,杨某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为此应减轻其民事责任;且损害的物品已使用三年以上,其价值也不断缩减,不能按原价赔偿,只能按被损物品原价折旧50%赔偿,心理咨询与本案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是杨某的行为导致物业公司的员工心理受到损害,且心理咨询师是否具有执业资格,收费是否合法无法证明,物业公司提出要求杨某赔偿心理咨询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其妻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没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处理,而是将物业公司办公室的物品故意损坏,杨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公司要求杨某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从公安部门处理时杨某的笔录和现场照片中茶几被杨某损坏的事实清楚,虽然评估部门对茶几没有作出评估,但应作为杨某损坏的物品予以确认并赔偿,结合杨某在庭审中同意以损坏物品原值的50%计算赔偿数额,因此法院确认茶几损失价值为1350元,与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669元构成物业公司受到总的经济损失;心理咨询费的产生与杨某的损害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联系,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物业公司要求杨某支付心理咨询师的心理咨询费,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