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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类型化调解机制的构建
作者:袁孙荣  发布时间:2013-11-01 17:58:54 打印 字号: | |
  民商事类型化调解机制的构建

论文提要

当前,全国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与此同时,案件越来越呈现出明显类型化特征。在纠纷根源、案由、案件事实、诉讼请求、证据及其认定、争议焦点、当事人、法律适用等方面表现出同质化的倾向。类型化案件一般属于群体性纠纷,审理类型化案件,作出判决、调解内容不同,很容易让当事人误解司法的公正。不管是对法院还是众多当事人,往往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效应。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办好类型化案件,是法官面临的紧迫任务,也是摆在众多法官面前的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为广大承办类型化案件的法官指明了方向。于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类型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的梳理和研究,提高调解同类案件的工作效率和成功率,建立健全类型化调解机制,实现“调解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下,结合自己十多年的调解实践,探索在民商事案件中构建类型化调解机制。

本文第一部分提出个案调解模式无法适应类型化纠纷的解决。通过个案与类型化案件的特征对比,梳理出个案调解模式的困境。

第二部分分析个案调解模式的困境原因及类型化调解机制的可行性。首先用实证分析方法归纳出法院受案数与审判力量不协调发展的趋势,然后阐述在类型化案件中进行调解的科学性。

第三部分具体提出民商事类型化调解机制的构建。个案调解“升级”类型化调解,要有所扬弃;在类型化案件审判管理中,程序上的控制必不可缺;最后重点阐述民商事类型化调解模式设计,以陪审员就位合议庭参加庭前调解为中心。全文共9998字。

以下正文:

2010年全国法院共收民商事案件6090622件,同比上升了5.1%。同时在一审新收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占到了87.02%。 在民商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基础上,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呈现出明显类型化特征。在纠纷根源、案由、案件事实、诉讼请求、证据及其认定、争议焦点、当事人、法律适用等方面表现出同质化的倾向。究其原因,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整体利益结构的再调整使特定生活领域、社会阶层的人群在利益格局上发生趋于近似的变动,并导致同一群体间的矛盾冲突大致相同。

类型化案件有的涉及群体性纠纷,当事人众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调整,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如笔者审理的148起 “一股二卖”股权转让系列案件。在诉讼之前,当事人还不断到各级政府上访。在具体承办该类型化案件如果法律适用不统一,作出的判决、调解内容不同,很容易让当事人误解司法的公正,就会对法院产生极大压力。审理类型化案件,不管是对法院还是众多当事人,往往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效应。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办好类型化案件,是法官面临的紧迫任务,也是摆在众多法官面前的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为广大承办类型化案件的法官指明了方向。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调解意见),强调法院调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作用。要求全国法官努力探索调解规律,总结调解经验,鼓励法官加强对类型化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的梳理和研究,提高调解同类案件的工作效率和成功率,建立健全类型化调解机制,实现“调解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

鉴于此,笔者结合日常类型化调解实践,从剖析个案调解开始,探索在民商事案件中构建类型化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调出社会和谐,解去老百姓纠纷。

一、问题提出:个案调解模式无法适应类型化纠纷解决

(一)个案调解的路径探析

笔者以所在法院A法官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演绎个案调解:

混凝土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混凝土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每月30日结算一次,结算后于次日20日至25日之前支付货款80%,余款20%在次月结算付款时付清。如建筑公司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付款,每推迟一天,按所欠货款总额的2‰向混凝土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混凝土公司共向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1567.5立方,总价为355363元。建筑公司陆续向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298859元,但尚欠货款56504元。经过混凝土公司多次催促以及向其发出律师函,建筑公司还是拒绝支付货款和逾期违约金。

混凝土公司索款无果,向法院起诉。立案庭立案后,经过前期的送达,案件到了主办法官手中。经过研读,大脑排查过案件程序和实体无障碍后(包括管辖、诉讼主体适格,诉因与诉求是否一致等问题),A分别致电给当事人,初步摸清双方底线,了解和掌握双方诉争的焦点,混凝土公司与建筑公司都具有调解的意愿。择日A法官召集双方于办公室召开闭门磋商会议。在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氛围中,A居中而坐,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位居左右。随着陈述完开场白,调解正式开始,经过以下三个流程:

个案调解流程之一:面对面

。 

A法官陈述完开场白、交代注意事项后,原告就迫不急待向被告发起进攻:被告至今尚欠货款5650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直没有向我公司支付。经过我公司多次催促以及向其发出了律师函,被告仍拒绝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其严重违约极大损害了我公司的经济利益,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被告马上防御:我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我公司尚欠其货款的数额没有异议。我公司确实迟延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但迟延给付货款的原因是由于原告迟延交付混凝土及合格证所造成,原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也造成我公司极大的损失。

通过原告与被告第一轮攻防我们可以梳理出:原、被告认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及混凝土交易行为,被告对欠货款56504元没有异议。调解的范围逐渐缩小,剩下违约金及诉讼费的承担。

由于原告与被告都以对方的过错进行抗辩,法官要求双方讲事实摆证据。经过一番举证和质证,主办法官发现双方都有过错,原告的过错程度大概处在20-35%之间,被告在80%-65%之间且双方的过错程度很难界定出一个准确数据。在双方严密防守下,一时都难以攻克对方的大门,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于是A法官决定换一种调解方法。

个案调解流程之二:背对背

  双方陷入僵局后,A没有束手就擒,而是改变调解思路,关门分别“请君入室”,单独与原、被告“密谈”, 采用各个击破的方式。从一个细微点切入深化,抓住其心底最薄弱的防线,以“四两拨千斤”的方式带动全案的调解。

个案调解流程之三:回归面对面

 

通过第二阶段背对背调解,当事人的分歧逐渐缩小,A法官重新召集当事人回归面对面调解。经过两轮的调解,当事人已经坦诚相待,脸上表情也松弛下来,最后在A法官情、理、法三个火力点的攻击下,当事人很快在心理释放、利益妥协、权利让度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员违约金,负担诉讼费。随着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的落笔、签收,调解正式圆满结束。

通过对个案的详细剖析,我们可以归纳出个案及个案调解的基本特征。

个案特征:

纠纷的根源 违约 合同纠纷的主要根源,单一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商事业务庭主要案件,单一性

原告与被告 混凝土公司、建筑工程公司 特定化

诉讼请求及基础 履行货款及违约金 特定化

争议焦点 利息如何计算以及从何时 特定化

证据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特定化

证据认定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特定化

结案方式 调解 各不同

个案调解特征:

秉承的理念     公平、公正基础上的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公

坚持的原则 自愿、合法

调解程序方面 当事人有回避请求权

案件分配    庭长根据案结难易、法官手头案数量分配

合议庭   名存实残(调解是主办法官的单打独斗)

书记员 随机搭配

调解方法 面对面、背对背

功效:当事人 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功效:法院    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周期、降低司法成本

(二)民商事类型化案件的发展态势

随着民商事纠纷大幅增长,类型化案件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笔者以所在法院商事业务庭2009、2010年受理的类型化案件为例:

2009年全年收案数455件,类型化案件296件,占总案件65.1%,详细分布情况如下图:

2010年收案934件,类型化案件达到808件,占到总案件86.5%,详细情况情况如下图:

类型化案件特征明显,有着很强的规律性。笔者2006年至2011年5年间审理了豪杰公司148起“一股二卖”股权转让类型化纠纷案件,其中143起调解结案。豪杰公司成立于1995年底,由于组织、运作上不规范,登记注册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符,实际出资人高达457人。另外,登记注册股东的登记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不符,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极为混乱。2001年该公司160多名出资人委托公司按1:1的比例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何,公司也将股权转让款打入这160多名股东账户中,但转让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不久这160名股东,将股权以1:1.2的比例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费某。通过多年的浸染,笔者梳理出这 148起股权转让案的类型化特征:

纠纷根源 当事人违约 相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相同

  当事人:原告、被告、

第三人 原告为第一手买家何,被告为148个股东,第三人为公司 原告、第三人相同

诉讼请求 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股款及支付利息 相同

证据 股权转让协议书、收条等 相同

证据认定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相同

结案方式 判决5件、调解143件 判决相似、调解相似

通过个案与类型化案件对比,我们发现两者呈现很大差别。个案与个案彼此孤立,独具“个性”,在案件事实、证据、矛盾焦点、当事人等方面都“与众不同”,形成一座“孤岛”。类型化案件虽然由个案构成,但个案之间彼此紧密联系,在纠纷根源、案由、案件事实、证据、争议焦点、当事人等方面都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而且前个案的审理对后个案的结果走向产生示范效应。根据类型化案件的特征,个案的调解模式已无法适应类型化纠纷解决的需要:

首先,在分案方面,个案由庭长根据案件难易、法官手头案数量分配,带有很强的随机性;而类型化案件毕竟具有很强的规律性,需要法官在审判中不断摸索,如果把类型化案件分配给不同法官审理,会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同类型案不同判的后果。

其次,在个案调解中,出于各种原因,合议庭名存实残,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在个案调解中难以觅到踪影,实际情形是案件承办法官的单打独斗,一个人在当事人面前声嘶力竭唱“独角戏”。

最后,在个案中书记员随意搭配法官无可厚非,但在类型化案件中,不同的书记员会造成工作不协调。同时,在开庭之前,法官一般需要对书记员交代开庭相关事宜,解释案情及相关法律关系,书记员的流动会造成法官的重复劳动。

面对类型化案件呈现出来的特点,个案调解模式 “升级换代” 已不容置疑,面对类型化案件在各级法院批量出现,个案调解模式 “升级换代”已刻不容缓。

二、问题分析:个案调解模式的困境及类型化调解机制的可行性

(一)个案调解模式的不可持续性:法院受案数与审判力量不协调发展

通过西部首府N市X区基层法院近三年受案件数量、新进审判人员、民事案件调解率的对比来详细阐述该问题。

2008年~2010年民商事受案情况:

年份 2008 2009 2010

件数 2468 3167 4128

增长率 18.2% 28.3 % 30.2%

同期审判人员增加情况:

年份 2008(在编人数:76) 2009(在编人数:80) 2010年(在编人数:83)

增加人数及分布情况 3人(1人为法警,1人分在民一庭,1人分在办公室) 4人(民二2人,刑庭1人,执行局1人) 3人(1人调研室,1人机房,1人民一)

增长率 4.1% 5.2% 3.2%

审判人员增长率 1.3% 3.9% 1.2%

我们可以发现X区法院受案数激增,而审判人员增加缓慢,两者的发展极不相称,呈现无限扩大的趋势。另外,N市两级法院现有的审判力量也是参差不齐,据N市中院2009年调研报告显示,N市两级法院法官队伍的主体基本上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形成的,以党政机关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社会招干为主要来源,文化基础与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理念的差异性也很大,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极少。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仅有40人,占法官总数的0.85%。35岁以下的法官仅占12%,30岁以下的更只有4%,70%的法官分布在36至50岁之间。各个年龄段之间形成明显的落差。而知识型、专家型法官严重缺乏,高层次法律人才少,总量不足。

众多因素表明,N市法院法院受案数与审判力量发展不协调,案件每年激增、而人才发展缓慢,同时青黄不接、高层次人才缺乏这些因素的叠加正越来越困扰N市法院(含X法院)的科学发展。

再来分析同期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情况:

年份 2008 2009 2010

 民商事案件 2065 2741 3030

调解件数 731 771 805

调解率 35.3% 28.1 % 26.5%

X法院近三年调解案件总量虽然逐渐增长,但调解率平均在30%左右。2011年,N市中院和X区法院先后印发《关于N市法院创先争优“勇夺XX第一争创全国一流”的指导意见》、《N市X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双一”及“一争一创”创先争优工作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都强调到2012年,案件调解率力争达到65%以上。两年时间X法院调解率要从26.5%提高到65%,案件数每年又以两位数增长,审判人员又没有大幅度补充情况下,调解不仅需要有质的变化,还需要跨越式的发展,调解工作可以说任重道远,调解必须要有新思路,新方法才能紧跟时代的脚步。

(二)在类型化案件中进行调解更符合法院的科学发展

首先,有制度层面上的支持。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法院调解创新提出高标准要求,也极力鼓励法官进行调解创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广大法官发挥调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调解工作,积极探索诉讼调解机制创新,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全面推动诉讼调解工作发展。2010年最高院发布的《调解意见》要求全国法官努力探索调解规律,总结调解经验,鼓励法官加强对类型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的梳理和研究,提高调解同类案件的工作效率和成功率,建立健全类型化调解机制,实现“调解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同年X法院发布的《 “双一”及“一争一创”创先争优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尽可能地以和谐方式结案,各级法院对调解创新都是大力支持的。

其次,在类型化案件中进行调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规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体现了矛盾双方的协同、共存状态,纠纷是矛盾双方激烈对抗和冲突的表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2007年胡锦涛在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明确指出,“政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工作,只有以化解矛盾为主线,……才能担负起维护社会和谐的重任”。 在民商事案件类型化案件中,进行调解是继承发扬我国司法解决机制的优势,是司法便民的重要措施,是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最后,在类型化案件中调解结案比类型化判决带来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好。虽然判决与调解一样,目的是修补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但判决的刚性要求曲直分明责任分清,只能在非白即黑中做出选择,而现实生活却可能是由白、浅灰、深灰、与黑所组成。 而调解正可以弥补判决刚性所带来的不足,让当事人不仅口服而且达到当事人的心服,避免了上诉、再审、申诉、缠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问题出路:构建民商事类型化调解机制

(一)从个案调解到类型化调解的扬与弃

1.扬

笔者认为,个案调解虽然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要“升级换代”,但个案调解的精神内核要充分被继承于类型化调解中。

(1)秉承一个理念:以人为本、司法为民

唯物史观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在我国,司法权的归属主体是全体公民,司法权的行使自然应当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必须体现对人尊严和幸福的关怀,必须符合于满足民众的愿望。不管是陕甘宁边区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还是当今陈燕萍工作法 都秉承了这样的理念: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两者在办案思路上都是一脉相承的。在调解中秉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就要发挥法官的主观性,实施能动司法。表现在:法官以当事人为中心,围绕当事人开展工作。知识不足可以因“人” (当事人)而补强,为了“贴近”当事人,当事人信佛教,就补强佛教知识;调解开始可以因“人”而动,只要当事人有愿意,随时可以开始;调解时间可以因“人”而变,不囿于8小时工作内,只要当事人双修日有空,调解也可以安排在休息日进行,调解方案可以因“人”量身而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调解地点可以因“人”而换,当事人年老体弱,就可以走出法院,进家门、社区调解。总之要从时间、地点、空间三维构建全方位立体式调解。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与法官在调解过程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的立场并不矛盾,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法官才能树立起人格魅力,对当事人才有感染力,调解才会在合法、自愿下顺利进行。

(2)坚持两个原则:自愿、合法

合法与自愿是调解两个重要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规定,对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自愿和合法为基础。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以调解解决纠纷时应当同判决一样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合议庭成员仍然应当依法回避。实体合法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在法院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主办法官在组织双方调解时,必须经过当事人一致同意启动调解,不能强迫任何一方,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得违背当事人愿意。自愿原则也包括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调解程序的启动由双方当事人启动,是当事人共同的意愿。调解结果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任何他人或组织机构强制的意思表示。

  (3)调解方法

面对面、背对背是法官是做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常用的调解方法,在做类型化案件调解时同样可以灵活、交叉运用于调解工作。

(4)调解的终极目标

调解的定位不应放在结案这样的低端要求,而是扩展到其政治及社会功能: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周期、降低司法成本。

2.弃

弃:个案中的随意分案方式;名存实残的合议庭;承办法官单打独斗式的调解;游离不定的书记员。

(二)民商事案件类型化调解机制的程序控制

1.形成科学合理的分案模式

目前,我国法院在审判管理过程中,有“大立案”和“小立案”两种模式。在“大立案”模式下,立案庭包揽了所有的细锁杂碎的工作,不仅负责立案,还包括送达、分案、排期、结案归档。审判庭法官只需要穿上法袍、敲响法槌开庭即可。在“小立案”模式中,立案庭实行了部分放权,最大的变化是将分案决定权下放到审判庭,由审判庭庭长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及法官工作量确定承办法官。

笔者认为这两种分案模式都不利类型化案件的流程管理。首先,民商事业务庭庭长应对全庭往年案件细化分类,整理归纳出类型化案件的种类、数量,特点、难易程度;其次,放弃个案的分案模式,对类型化案件进行集中分案,结合庭里法官的业务素质,把类型化案件打包分配到每个法官手上。实现类型化案情与法官的业务专长对接,有利于承办法官积累该类案件的审理经验,全面准确把握该类案件法律关系性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原则精神,统一裁判理念与尺度,实现法律适用统一。

2.人民陪审员就位庭前调解,合议庭崛起于调解中

类型化案件虽然在很多方面相同或相似,但还是有个案独有的特色。比如笔者审理的148起“一股二卖”类型化案中,虽然原告相同,但被告完全不同,原告与不同的被告心里之间的恩怨情仇程度深浅不一,调解工作因人不同而具有很随机性。所以审理类型化案件不是简单的重复劳动,需要配备专业合议庭。克服个案合议庭随机组成、流动性大的缺陷,要把类型化案件中的合议庭打造成专业、稳定、连续的类型化案件合议庭,实现同类型化案件同合议庭开庭、调解、评议。

基层法院合议庭成员的组成方式有以下三种:3、2+1、1+2调解模式。3,即“三审”,表示合议庭成员由三名审判员组成;2+1即“两审一陪”,表示合议庭成员由两名审判员加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1+2即“一审两陪”,表示合议庭成员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在进行民商事类型化调解时,3模式下的合议庭成员都由法官组成,容易让当事人产生一种不安全、不信任感。另外,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每个法官自己手头都有一大堆事情要处理,所以该组合往往是承办法官一个人的“累死累活”,各方面效果比较差。1+2组合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陪审员来自老百姓中间,在调解过程中容易被当事人视为“同类人”,比法官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有利于提高类型化案件的调解质量和成功率。2+1组合是3和1+2两种模式的折中,不是最优的合议庭组成模式。

3.培养专业书记员

在民商事类型化案件分案过程中,审判庭长选择书记员时应当从长计议,在一年之内,某类型化案件应专门由一个书记员从庭前盯到庭后及归档,既确保类型化案件审理的延续性,又可以培养书记员的专业性。

(三)民商事类型化调解模式设计——以陪审员就位合议庭参加庭前调解为中心

1.目前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现状

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文的规定 ,但陪审制度在法院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悖离与扭曲,陪审员成了“聋子的耳朵”,合议庭“形合实独”。陪审员参与调解的情形更是堪忧,在个案调解中,调解名为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参与但实为承办法官一个人的“孤唱”。人民陪审员大多既不陪也不调更不合议。笔者对X法院40位人民陪审员2010年参与民商事案件陪审相关情况作了问卷调查,收回35份问卷,情况如下:

陪审案件 庭前调解 庭审调解 庭后调解 是否主持过调解 提前阅卷数 参加调解合议次数   

1898件 34 1508 25 无 46 36

陪审案占民商总案62.6% 占陪审案1.7% 79% 1.3% 0 2.4% 1.8%

通过上表可知,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及庭审调解案件数量不少,但参与庭前和庭后两个阶段调解的比例极其低下。庭审调解是开庭审理流程常走的小环节,案件经过立案、庭前法官的把关,庭审调解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加上硕大国徽照耀下的法庭以及庭审程序所带来的严肃性,双方当事人都呈现出表情严谨,姿势端坐,达成调解的可能性越发渺茫。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成本也不容小觑,X院规定每位人民陪审员报酬为60元件,即每件案的陪审费为120元。经过计算该院2010年陪审费开支高达227760元。X院在《创先争优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到2012年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达到70%,未来该院陪审费只会“水涨船高”。

制度设计者本意在人民法院引入陪审制度,达到提升法院司法的透明度,减少当事人的猜疑和不满,缓解法官办案压力的目的。但无法预料到滋生出另一种怪状:一边是受案数激增,法官人数不足,审判力量稀缺;另一边是陪审员的利用率低,“闲置”过度,司法资源的浪费。

2. 人民陪审员要从个案调解的缺位到类型化调解的就位

通过上面的分析,人民陪审员在诉讼调解严重缺位,特别是庭前调解,法院没有充分挖掘人民陪审员这座富矿,没有把人民陪审员的社会经验、人脉关系等充分运用到日常调解工作中去。笔者认为应该这样设计人民陪审员的就位:

首先,在遴选上,应当把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与专业性结合起来。广泛性是指人民陪审员应该来自三百六十行,专业性是指陪审员应该是三百六十行中的“状元、榜眼或者探花”。目前,法院审理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拆迁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审理这类案件需要特别熟悉农村实际情况。笔者所在法院95%的法官出生在城市,喝着城里的自来水长大,对农村土地所有、山林水利、村委会、村民小组等没有具体的概念。由于农民天然是“三农”问题专家,笔者认为在调解农村纠纷案件中完全可以遴选一些高素质农民为人民陪审员,组成农村问题专业合议庭。

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案件的范围,可以从普通程序扩展到简易程序;在参与的广度上,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应当构成三维一体的调解模式,重点强化庭前调解,大力提高人民陪审员庭前调解在陪审案件中的比重;在参与的深度上,人民陪审员可以单独调解,也可以主持调解。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在其他方面享有同审判员一样的权利;在调解分工方面,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应当有所侧重。法官应侧重明法析理,人民陪审员侧重案件事实的把握,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

  最后,要从制度和日常管理上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提供良好的条件。宏观上,将陪审工作纳入法院审判管理中,积极探索和推进陪审员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充分发挥陪审员在调解中的优势和价值。微观上,尊重及重视人民陪审员的的工作,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审,耐心介绍案情,热情提供案卷,调解过程善于与人民陪审员打配合、良性互动,案件评议重视陪审员的发言。总之,要尽一切条件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提高调解质量及成功率。

3.案例指导法和全景模拟法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是调解的内功,内功练好练结实了,才能在此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

(1)案例指导法

由于类型化案件在纠纷根源、案由、案件事实、诉讼请求、证据及其认定、争议焦点、当事人、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性。因此,先审结的个案对后面待审的个案往往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前面审结的个案可以预期自己个案的走向,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理性的处分。

判例法是西方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与实践,虽然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但司法实践还是对判例的指导作用给予肯定。最高法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首次将案例指导提升为一项制度建设并作为法院司法改革的任务予以明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由其统一发布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案例(应包括判决和调解)构筑了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件事实及社会状况之间的桥梁,相比法官在当事人面前,用晦涩、枯燥的法言法语解释法律条文,案例更能保证当事人对法律以及法官判决的正确理解。案例指导调解对于处理群体类似纠纷有很大的扩张性意义,对更多案件形成一种产生典范司法决策的导向,从机制上减少待决案件法官运用指导性案例“造法”的可能性,同时也为案件请示指导的诉讼化改造提供有效机制。

对于案例的生成、运用必须要经过多道严格的检验程序,确保司法的权威。笔者略谈基层法院内部指导案例的隐形生成,首先合议庭形成结案的初步方案,然后呈审委会讨论、修正,合议庭再作出正式判决(或调解)。如果当事人上诉(判决),再通过二审法院维持或发回重审检验,生成是在法院内部及上下级法院的碰撞互动下的过程中形成的。当然基层法院使用案例进行调解指导,并不会剥夺当事人对案例指导的否决权。

笔者审理的148起“一股二卖”股权转让类型案,调解143起。前3件是判决结案,当事人不服上诉,中院维持。这一结果对后面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对抗性心里产生极大的软化作用,这也是该类型化案件调解成功率高的原因。

(2)全景模拟法

在做当事人调解时,原、被告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不相让,寸利必争。有的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对指导性案例中折射出来的案情、法律关系、法官对证据的认定等方面不甚了解。在调解中,要改变当事人的态度和认知,低下高昂的头颅,经过实践的摸索合议庭采用案例的全景模拟法进行演绎,让当事人“观察”法理。

运用全景模拟调解法,需要在调解前对人民陪审员“培训”,提前阅卷,耐心介绍案情,阐述法律关系,设计调解方案。调解过程中,法官要与人民陪审员相互配合、良性互动,在当事人面前要打出一套完美的组合拳。分别扮演案件的各方当事人,重新演绎整个案件事实,当事人站在旁观者角度审视全案,通过“原告”与“被告”举证与抗辩、攻守与防御之间的转换,抽丝剥茧似的全景展现整个案情的发展变化,然后角色互换,请当事人进入角色。在生动的模拟互动中,让被告以一个正常的理性人明白法律背后的道理。全景模拟法过后,当事人不仅口服也使当事人达到了心服。在审理豪杰公司148起“一股二卖”类型化案件,笔者充分感受到调解过程中全景模拟配合的重要性,小到与陪审员的一个眼神、动作的默契,大到在当事人面前重大问题的看法要协调统一。运用全景模拟法,调解质量和成功率极高,笔者多年屡试不爽。

结语

在民商事案件中构建类型化调解机制,是笔者根据多年的调解经验作出的探索。在民商事纠纷中,许多案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对这些案件进行调解理论和方法的梳理和研究,从个案“升级”为同类型批量案件的调解技巧,不断丰富调解的形式和手段,实现“调解一案,带动一片”。 以最有利于纠纷快速度,低成本及好结果地解决为目标,达到纠纷解决的效率最高和效果最好为理想目标,是当前各级法院及法官的追求。
责任编辑: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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