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车检服务公司要求被告杜某偿还欠款100万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8年3月,某车检服务公司经某车检中心的同意,将其从某车检中心承包的某驾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驾校资产使用权转包给了杜某,双方签订了《驾校承包经营协议书》,2009年7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驾校承包经营协议书》,同时签订了《解除协议书》。2009年11月,某车检服务公司与杜某对承包期间的培训费用及各项费用进行了结算确认,杜某尚欠某车检服务公司培训费用100万元、各项费用10万元,共计110万元。由于杜某承包前缴纳了承包履约保证金10万元,扣除该保证金后,杜某实欠某车检服务公司培训费用及各项费用100万元,经该车检服务公司追索,杜某至今为止并未支付欠款。为此,该车检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杜某辩称,该合同名为承包方式,也约定了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所有的决策都要上报某车检服务公司并经过其审批才能做,如购车、学员考试等全部要书面报告;财务按照协议是由发包方监督,但是所有账目全部上缴给某车检服务公司,所有的开支要经过某车检服务公司和某车检中心的领导签字才向杜某发放,因此财务上并未做到独立,杜某认为其已经丧失了承包的权利,为此合同名为经营承包,实为人员调整,目的是应付车检领导的检查;其次,全部的档案、数据在车检中心,该100万的出处也不得而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车检服务公司和杜某签订的《驾校承包经营协议书》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对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和确认,杜某没有按解除协议书的约定将尚欠的款项支付给某车检服务公司,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某车检服务公司要求杜某偿还尚欠的款项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杜某辩称本案名为承包合同实为人员调整,且尚欠的款项计算没有事实依据,而不应由杜某承担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