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秦某追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杜某经营的饮食店门前是公用人行通道,原系水泥铺设,地面呈里高外低式倾斜,其他经营户均没有在该地面上铺设地板砖。2012年7月23日,杜某在快餐店门前通道上铺设地板砖,铺好地板砖后该地面仍呈里高外低坡式倾斜,该店门前的通道上油腻湿滑,杜某未对所铺设的地板砖进行防滑处理,也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012年7月25日上午9时55时许,秦某步行经过饮食店门前时摔倒,当天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秦某与杜某未能对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故秦某将杜某诉至法院。
杜某辩称,秦某诉称的事实不属实,其认为秦某摔伤与其铺设防滑地板砖没有因果关系,其摔伤是因当天下雨湿滑及其不小心快走滑倒所致;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其考虑到当天下雨,地面受天气影响,还特意在通道设置明显标志,提醒过往行人小心地滑,故其主观上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杜某系饮食店的经营者,与其他相邻经营者不同,杜某在自己经营的店门前铺设了瓷砖,该行为的目的在于为进店消费的顾客提供便利,同时也提升店面的整体使用价值,因此,杜某对经过店门前瓷砖区域的不特定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饮食店门前的监控视频还原了整个事发经过,事发时正值雨天,杜某将部分餐饮卖点摆设于店门右侧,从视频中该男子进食、丢弃残食的情况来看,杜某在门口经营的餐饮卖点中有汤汁成分。杜某主张其已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且铺设的瓷砖符合质量标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杜某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同时也在警示标志旁边添置了可丢弃油污残物的垃圾桶,且事发地点为里高外低的坡度位置,这加剧了雨天瓷砖湿滑的效果,增加了通行危险性。杜某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不能抵消由此产生的现实危险性,即便瓷砖没有质量瑕疵,也不能放任此现实危险性的产生。故杜某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而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在没有肢体活动障碍时,应能判断行进道路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秦某明知雨天在坡路行走,且有警示防滑标志的情况下,未谨慎行走采取避让措施,最终导致滑到,对此,秦某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法院认定对于秦某的损伤后果,由杜某承担80%赔偿责任,由秦某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