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车主未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导致买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车主依约履行合同。
2012年7月11日,车主李某与买家原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CQ81X的恩威牌轿车以60000元价格转让给原某,原某当天支付了价款,李某也于当日将车、机动车统一发票、行车证和车钥匙交予原某,但是并未交付车辆登记证书,原某在多次催告、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只能诉请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要求李某交付车辆登记证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缴清交车前所欠的交通违章罚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某与车主李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某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某支付完李某车辆转让价款后,李某亦已向原某交付了该车行车证、原购车发票、车钥匙以及车辆等,但至今李某一直未交付车辆登记证书,亦未缴清交车前所欠的交通违章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故原某要求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原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约定,在2012年7月21日交车前,该车的一切责任均由车主李某承担,之后该车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均与车主李某无关,故原某要求李某缴清交车前所欠的交通违章罚款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