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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占道协商无果竟私自强拆他人房屋 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终需赔偿
房屋占道协商无果竟私自强拆他人房屋 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终需赔偿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3-10-12 09:18:28 打印 字号: | |
  10月9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唐某、蓝某要求被告某农牧公司赔偿被损财产的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对其要求赔偿经营收入的要求予以驳回。

  2001年9月,唐某、蓝某租用位于兴宁区邕宾路的1.1亩土地,2011年3月,两人在原临时建有的住房边又扩大建设一个铺面,某农牧公司认为唐某、蓝某扩大建设的铺面占用其出资修建的道路,经双方协商无果,某农牧公司于2011年4月组织其员工二十多人将两人扩大建设的铺面推倒,推倒过程中又将两人原有的住房、商店、厨房和铺面中的冰柜、货架损坏,造成唐某和蓝某的财产受到损失,唐某和蓝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农牧公司赔偿房屋、冰柜、货架、商店经营收入损失共计600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结论为:被损坏的住房、商店、厨房、铺面、冰柜、货架市场价值为10722元,评估费3000元。

  某农牧公司辩称,唐某和蓝某经营的商店妨碍其公司道路通行,影响车辆出入,两人的行为对其受到的经济损失也有过错,故唐某和蓝某也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对两人所提出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农牧公司认为唐某和蓝某扩大建设的铺面妨碍其通行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而农牧公司没有依法妥善处理,而是组织其员工擅自拆除扩大建设的铺面并使唐某和蓝某的其他财产受到损失,农牧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两原告要求其赔偿房屋(即住房、商店、厨房、铺面)、冰柜、货架损失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经评估部门评估,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和科学,法院确定唐某和蓝某受到的财产损失为10722元,过高部份法院不予支持。两人要求农牧公司赔偿商店营业收入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农牧公司辩称唐某和蓝某经营的商店妨碍通行,影响车辆出入,原告方也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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