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纠纷案件,起诉父亲要求分割母亲遗产的小邹(化名)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小邹的母亲于2010年9月去世后,小邹的外祖父母于2011年5月向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析分遗产。经调解,小邹的外祖父母与作为原告的小邹及其父亲就如何处理小邹母亲的遗产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由于小邹尚未成年,故约定小邹父母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含共有物及共有权利)由小邹及其父亲共有,并确认小邹享有这些财产中价值25万元的财产份额。
2013年7月,已经成年的小邹以自己在外地读书生活需要自行支配使用上述财产份额,而为其代管财产的父亲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为此,小邹起诉至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其2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邹的父亲主张在前述法院调解的案件中,已经对小邹继承的遗产份额进行了处理,小邹在调解书生效后,在规定的2年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执行,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再次起诉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时,小邹的父亲还主张小邹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之前小邹祖父母与小邹及其父亲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只是对小邹享有的遗产份额进行了确认,并未对小邹与其父亲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不具备可执行的事项,也就不存在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现在小邹起诉父亲给付其25万元实际系对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且根据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对其共有财产请求分割,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小邹父亲在小邹未成年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权管理小邹的财产,现小邹已经成年并起诉要求占有使用属于自己的财产,小邹父亲已经失去占有使用该部分财产的合法依据,故法院判决小邹的父亲向小邹支付25万元,在支付完该款后,小邹父亲对原来其与小邹共有的财产及权利归小邹父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