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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房屋合同无效 转租人依法返还租金
作者:韦娜  发布时间:2013-09-27 11:42:15 打印 字号: | |

        9月27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案件纠纷,擅自转租房屋的转租人依法返还承租人房屋转让费18000元。

        2011年1月25日,罗某与梁某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梁某将其享有权利的位于南宁市民生路某房屋出租给罗某使用,每月租金为3000元;并约定由罗某支付房屋转让费28000元,租赁时间到该房屋拆迁为止,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1年2月1日自称为该房屋房东的肖某找到罗某,并说梁某无权转租该房,要将该房收回。2012年2月2日罗某收到肖某书面《收回房屋通知书》并限罗某于2012年2月7日前搬离,同时肖某拿出证明她是该房屋房东的相关资料。罗某认为,梁某出租房屋给罗某前隐瞒了房东不同意其转租房屋的事实,导致罗某不能继续按双方约定使用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的转让费及利息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梁某返还房屋转让费28000元及利息损失4344.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将该铺面出租给被告,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本案中,第三人肖某为南宁市民生路某房屋的实际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第三人肖某作为出租人,向原告发出《收回房屋通知书》及出具证明,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同意被告梁某将房屋转租给原告罗某。被告梁某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在未经出租人肖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转租该铺面。而被告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该铺面转租给原告,事后被告的转租行为亦没有得到第三人肖某的追认,属于无权转租,《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租赁合同》无效,被告收取原告的转让费无合法依据,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转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该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意见,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向被告缴纳转让费1800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转让费18000元。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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