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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成被告应诉难送达 法官亲送案件终可判
作者:杨颖  发布时间:2013-09-18 16:52:06 打印 字号: | |
  一公职人员向朋友借款不还,其朋友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送达应诉材料至其单位,该公职人员凭借职务身份,对法院送达多种阻挠,后主办人亲自到其单位,才送达成功。2013年09月18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6月7日,公职人员邓某向梁某借款。双方约定:邓某向梁某借款27000元,借款周期为一个月,即2011年6月7日至2011年7月7日还款,邓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梁某人民币现金贰万柒仟元整(¥27000),借期一个月归还。该借条背面复印有邓某的工作牌及身份证。当天梁某就把人民币27000元借给了邓某,后梁某因向邓某追索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邓某偿还梁某欠款人民币27000元。

  法院立案后联系邓某,但邓某一直不予配合法院工作。法警去邓某家,他就躲起来不开门;到其单位,邓某就利用其职务,对法警送达多重阻挠。后该起案件主办人联系了邓某单位的上级机关,亲自去邓某单位送达,终于送达成功。庭审当天邓某并没有来开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邓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梁某所提交的《借条》已经证实邓某向梁某借款27000元的事实,双方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即至2011年7月7日止,现该借款期限已经届满,梁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向邓某主张权利要求偿还借款。故对梁某要求邓某偿还尚欠27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邓某偿还梁某借款27000元。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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