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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执行风暴清晨行动” 老赖无处遁形当日支付全部案款
作者:陆强、莫燕蓉  发布时间:2013-09-18 16:49:17 打印 字号: | |
  南宁市法院“夏日执行风暴”自启动以来,如火如荼地进行着。9月17日一大早,兴宁区法院执行局一行6人来到被执行人陈某的住所,将其连人带车扣押至法院,一直规避执行的陈某终于支付了11万余元执行款。

  肖某与陈某原是邻居,2009年9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推土机。购机后不久,双方签订了收购合同,肖某将其所有的50%股权转让给陈某。陈某取得推土机的所有权,但迟迟不予支付肖某转让款98294元,肖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陈某应支付肖某转让款98294元。判决生效后,陈某仍拒绝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肖某遂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主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某既不履行判决义务,也不如实申报财产。经查,陈某在银行有2万元左右的银行存款,且其名下有2辆车辆。法院立即冻结了陈某的银行存款,并在车管所的协助下查封其名下的一辆车。在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陈某仍不愿意到法院来配合工作,一直规避执行。经多番查找,主办法官仍找不见陈某及其被查封的车辆。9月1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肖某提供的线索,主办法官对陈某的住所进行踩点,确认了陈某的实际居住地点。9月17日大清早,兴宁法院执行局一行6人对陈某住处进行“突然袭击”,立即依法扣押了陈某名下的一辆车并将其带至法院。主办法官向陈某说明:如果他仍规避执行,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且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车辆进行拍卖以偿付本案案款。经过法官耐心的说法析理,摄于法律权威,陈某最终当日支付了全部案款11万多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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