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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泄漏致一家三口被烧伤 诉至法院部分损失受偿
作者:熊梓言  发布时间:2013-09-05 12:01:58 打印 字号: | |
  2013年9月4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一起因硫酸泄露致一家三口被烧伤的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龙某一家最终获得7万元赔偿款。

  2012年9月14日上午时10左右,在位于兴宁区的某镁盐厂内,一辆装有硫酸的罐式重型货车在将硫酸(浓度为60%~70%)卸到储罐的过程中,由于车辆押运员卢甲在将硫酸罐车的出口连接管套接到厂里硫酸储罐开始卸硫酸后不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现场无人监护,在硫酸罐车卸料出口接头连接胶管脱开时,无人及时发现,造成1吨多的硫酸泄漏。当硫酸泄漏到厂门口的应急池时,厂里的工人才发现硫酸泄漏,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硫酸罐车的卸酸出口阀门,用水冲刷稀释泄漏在厂区地面上的硫酸,又用氧化镁粉洒在地上中和,并打电话报警。被水冲刷稀释的硫酸又从厂区地面溢流到厂区公路路面和公路雨水沟,由于路面滑湿,致使过路的由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翻倒,造成龙某以及该车上搭载的其两岁的儿子龙某某、其妻吴某某等人被硫酸灼伤的事故。

  事故发生当天,龙某及妻儿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三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数万元。某镁盐厂随即为其支付了医疗费。随后龙某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2岁儿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中心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龙某某的伤残等级为Ⅵ(六)级伤残、Ⅸ(九)级伤残(多等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龙某一家三口诉至法院,要求向该镁盐厂及其负责人、负责运输硫酸的运输公司及其余事故相关人员索偿2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运输硫酸的重型罐式货车的押运员卢甲安全意识淡薄,对货车卸硫酸作业现场缺乏安全监管,在将硫酸罐车的出口连接管套接到厂里硫酸储罐打开阀门进行卸硫酸后不久,就擅自违章离开工作岗位,现场无人监护,在硫酸罐车卸料出口接头连接胶管脱开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关闭阀门,造成硫酸泄漏;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某镁盐厂厂长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厂区货车卸硫酸作业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厂区内货车卸硫酸作业场所缺乏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对押运员卢甲擅自违章离开工作岗位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此外,由于卢乙和卢甲共同负责运送硫酸至某镁盐厂,这一过程包括装运、运输、卸载三个环节,因此卢乙作为本案中硫酸运输车辆的实际车主及驾驶员,其除了开车之外,还应协助配合卢甲完成硫酸的装卸,但卢乙在卢甲卸载硫酸的过程中未在场协助,对此其亦存在一定过错。从上述原因分析可知,卢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最主要的管理责任,某镁盐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卢乙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本院根据上述三者的过错程度认定卢甲应承担事故75%的责任,某镁盐厂应承担事故20%的责任,卢乙应承担事故5%的责任。

  关于运输公司的责任问题。该运输公司作为本案中硫酸运输车辆的登记车主和挂靠单位,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支配管理权和挂靠利益,故其应分别对被告卢甲、卢乙应当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镁盐厂负责人叶某某的责任问题。由于某镁盐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叶某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在该镁盐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叶某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卢甲、卢乙、运输公司、某镁盐厂及其负责人赔偿龙某一家三口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7万余元。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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