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周某主张岑某返还3.5万元征地安置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周某与岑某原是夫妻。2011年9月,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调解离婚,婚生女儿岑某某由周某携带抚养。离婚后,由于岑某不配合办理离婚分户手续,双方仍在同一本户口本。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周某与岑某所在的某村按组织成员人均发放征地安置补偿费,岑某以户主身份代领了周某先后应分得的3.5万元征地安置补偿费。随后,周某多次催讨,岑某却拒将代领的补偿费返还给周某,也因此使得双方婚生女儿岑某某读书费用没有着落,生活难以保障。无奈之下,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岑某返还周某3.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00元。
庭审中,岑某认为在其居住的村里有村规民约,规定如配偶不在本村居住则不能享受领取该村征地安置补偿款的权利。现周某已与岑某离婚,即周某在该村已经没有享受分红的权利,故请求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在与岑某结为夫妻之后将其户口迁入某村,并与岑某组成了一个家庭户,成为了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之后,虽然双方离婚,但周某的户口仍在某村,且周某提交的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该村发放政府征地安置补偿款名单可以看出,周某作为成员之一,该村村民委员会已经肯定了周某享受其村征地补偿款等集体收益的权利,且已将周某所应得的款项发放,但是岑某却以户主的名义代周某领取了该补偿款。由于双方已于2011年9月协议离婚,故岑某理应将其领取的属于周某的补偿款及时交付给周某,但岑某并未将该款交回给周某,故岑某占有该补偿款没有合法依据,同时使周某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岑某所领取的3.5万元征地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故周某要求岑某返还征地补偿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岑某辩称周某在与其离婚后不再享有其村分红收益的权利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来决定的,本案中,该村村民委员会已出具证明证实周某系有权分得其村发放的补偿款并已实际发放,而岑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周某离婚后该村已经变更了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故岑某的辩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岑某将3.5万元返还给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