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小额诉讼便捷高效的制度优势,快速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兴宁区法院制订了《小额诉讼须知》及小额诉讼各类文书样本,为该院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奠定基础。
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际,兴宁区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1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限额由广西区高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小额诉讼须知》内容共十二条,列明了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程序、审判模式、诉讼文书制作、程序转化、审判监督等事项,在诉讼程序上较简易程序更为灵活,突出了小额诉讼便捷、便民的优势和特点。该院要求小额诉讼案件一般自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收费标准收取,原则上一个月内审结并且一庭审结,当庭调解、准予撤诉或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在裁判文书中只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给付金额及期限等,并根据一审终审的特点要求在小额案件判决书主文尾部加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字样。确有必要延长审限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视具体情况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开庭,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法与当事人联系。当事人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庭审过程可适当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该院要求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应向双方当事人及时送达《小额诉讼须知》,以书面方式告知小额诉讼的有关规定,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小额诉讼给其带来的便利。如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该院规定自收到异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如异议成立,将案件转为一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本着规范、高效的原则,该院同时制作了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口头起诉登记表、举证告知书、当事人异议申请书及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一般简易或普通程序审批表、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样本,供该院法官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