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处于缓刑考验期的蓝某,被布控在其住所地由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三家执法机关组成的联合执行组抓获,兴宁区法院当场向其送达撤销缓刑裁定,依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罪犯蓝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经常不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曾超过一个月的时间行踪不明,严重违反缓刑期监督规定,最终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失去了监外改造的机会。
兴宁区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判决已生效并交付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蓝某在进行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经常不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期间两次超过一个月的时间行踪不明,虽经朝阳司法所多次寻找,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但其仍没有改正。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南宁市司法局分别给予蓝某四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其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并未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省,仍不按规定报到。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建议对罪犯蓝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该案经兴宁区法院审理后,合议庭认为蓝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以上警告仍不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做出裁定撤销蓝某缓刑,收监执行其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这是自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家联合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广西首个对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缓刑人员撤销缓刑,收监并执行到案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