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下午,兴宁区法院五塘法庭一举执结了两起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真正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2009年11月,韦某与其女儿韦某某两人在南宁市某砖厂工作过程中,不慎被刚出炉的热砖烧伤,造成韦某五级伤残、女儿韦某某轻伤的事故。事后两人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但被裁定驳回。该裁定生效后,两人遂分别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五塘法庭起诉,经过一、二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南宁市某砖厂赔偿两人共计124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方未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两案原告于2012年12月向五塘法庭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两个农民工与南宁市某砖厂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砖厂第一期给付3.5万元,此后每月给付2万元,余款在5月2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砖厂陆续支付了两人赔偿款9.5万元。但到了5月20日,砖厂开始躲避执行,迟迟不履行义务。韦某向该庭庭长李建中反映了这一情况,并要求按照判决书双倍计算逾期利息。李庭长亲自核算了两个案件的利息,并责令砖厂于6月1日前将款项支付给两申请人,但砖厂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
6月6日下午,李庭长带领3名干警前往砖厂拟采取搜查、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砖厂的负责人拒不出面配合法庭的执行工作。李庭长当即决定现场查封砖厂的砖块,并要求正在装卸砖块的工人立即停止工作。这时砖厂的负责人才急急匆匆从外面赶回,并带来了执行款3.84万元,当场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韦某,使得两个案件圆满执结。
韦某及其女儿在执行程序中一共得款133400元,不仅全额得到了砖厂赔付的执行本金、诉讼费、执行费,还让砖厂支付了双倍逾期利息6000多元。此次执行行动有力地震慑了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也体现出法庭对弱势群体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