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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司法廉洁自律“六个一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24 15:14:07 打印 字号: | |
  为了加强司法廉洁,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六个一律”规定。

  一、凡承办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并接受吃请,或受邀参加娱乐健身旅游活动的,一律停职审查。

  二、凡承办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隐弃证据,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的,一律停职审查。

  三、凡承办法官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恶意串通,压抬价格,封锁信息,弄虚作假,制造流拍,使特定对象受益的,一律停职审查。

  四、凡承办法官利用办案工作之便收受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贿赂的,一律停职审查。

  五、凡法院干警私下为当事人在本院打官司介绍律师的,一律停职审查。

  六、凡法院干警故意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审判秘密,泄露不宜公开的审判内部资料的,一律停职审查。

承办法官指审判长,该案合议庭成员、执行员。该案书记员也列入此范围。

  以上行为,经审查属实,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教育;严重触犯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予调岗、调离法院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兴宁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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