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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发生后追索整形费 诉请不合理被法院驳回
作者:陈韵宇  发布时间:2013-05-09 16:50:12 打印 字号: | |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后伤者还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后续治疗费用。5月9日,兴宁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2年8月19日,黄小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黄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黄小姐头上脸上多处受伤,随后黄小姐到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和左额部软组织挫裂伤,并于当天进行了清创缝合等处理。事故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先生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载明黄先生的轿车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随后,黄小姐、黄先生双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一份《协议书》,载明:“一、甲方黄先生承担乙方黄小姐的受伤医疗费用、车辆损坏、项链等物品的费用贰万元整。二、乙方在额头破损治愈后需要进行的去疤美容护理治疗,在壹万元以下,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超出部分由甲方负担。三、其他损失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于2012年8月20日下午3:00兑现完毕并签字后生效。”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捺手印。黄小姐认可收到了上述协议约定的20000元。2012年9月20日,黄小姐到美容院咨询有关整形美容事宜,美容院诊断黄小姐为外伤性疤痕和外伤性色沉,出具证明,载明:“黄小姐如在本院治疗色素性疤痕:费用总计6万元。”并出具了一份《黄小姐色素性疤痕治疗方案》。后黄小姐多次要求黄先生支付其面容损伤的治疗费,黄先生均拒绝。黄小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黄先生支付其治疗费、手术费人民币60000元以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交警部门调解已经自愿达成《协议书》,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黄小姐根据该《协议书》要求黄先生支付治疗费、手术费60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认为,黄小姐的治疗费和手术费均属于《协议书》第二项约定的“去疤美容护理治疗”范围,该费用虽有美容院预估,但并未实际发生,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故对黄小姐对于该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黄小姐可以待上述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已经达成了一致,在《协议书》第三条已经约定“其他损失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故对黄小姐要求黄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黄小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罗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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