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兴宁区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充分利用诉前联调机制,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终达成赔偿协议,这是该院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又一次有益实践。
2012年6月11日,卢某驾驶上海凤凰牌电动车和韦某驾驶的轿车沿南梧路南侧辅道同向行使,两车行至南梧路某路段的南侧辅道时,因前方非机动车车道路面有积水,卢某的车往左打方向欲绕过积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卢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交警赶往现场,经勘察认定韦某与卢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韦某把卢某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3.5万元,卢某自行垫付2.5万元。随即,卢某要求韦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人护理费及其他的损失共计3万元,双方在韦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见证下签协议,韦某自愿赔偿卢某各项损失共计26800元,并写下欠条。在协议签订后,韦某并未履行协议的内容,无奈之下,卢某来到了兴宁区法院交警巡回法庭调解室咨询利用诉前联调机制进行。
为快速、稳妥的处理好此案,该院交通巡回法庭法官利用诉前联调机制进行调解工作。在调解开始时,双方态度僵硬,均不愿让步。在调解趋向困难的情况下,该院法官没有放弃,仍再向办案交警了解事故起因及双方协商过程后,携手交警再次向双方进行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又从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民事赔偿法律角度替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采用各种方式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开导。经过法官和交警部门一个多月的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韦某最终愿意赔偿23000元。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在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氛围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