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对李某要求已过世借款人的妻子黄某偿还借款并要求借款人儿子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李某与杨某是朋友关系。2012年3月2日,杨某因家庭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6万元。杨某于2012年7月17日突发疾病死亡,杨某儿子杨建随后办理了理赔手续。黄某、杨建都是杨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在得知杨某死亡后向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催讨借款,但两继承人均以不知情、没钱推脱。李某只能向法院提起前述请求要求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李某自愿以《借条》的书面形式对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双方系出于真实意愿,借条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李某与杨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法院对李某主张的借款本金60000元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的借贷事实发生于杨某和黄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对杨某所负上述债务为个人债务承担举证责任,但黄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认定杨某所负上述债务为杨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黄某、杨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两人均在继承杨某遗产的范围内对杨某所负李某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黄某偿还借款及被告杨建在继承杨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