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黑吃黑”的敲诈勒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潘耀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潘耀飞退赔失主6847元。
被告人潘耀飞,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且,壮族,初中文化,住马山县古零镇乔老村都白屯70号。
经法院查明,2012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潘耀飞伙同“小?S”在得知谢海群、黄兵在南宁市中山路附近砸烂一辆汽车的车窗实施盗窃后,两人即冒充公安人员到南宁市民生路的酷博网吧内找到谢海群、黄兵,并用手铐将其二人带到停放在和平商场附近的一辆小面包车上。在将两人盗窃所得的人民币4000元及联想V360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847元)等财物收缴后,以可以不送谢海群、黄兵两人到公安机关为由,要求两人离开南宁市,谢海群、黄兵答应后,被告人潘耀飞和“小?S”各给了两人300元路费,并送两人离开。被告人潘耀飞于2012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敲诈勒索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对于被害人财物的来源是否合法在法律上并没有作出要求。被告人潘耀飞的行为已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