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宣判,法院驳回了当事人方某要求小区物业赔偿其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5日晚上11点30分,年近八十的方某在所住小区内散步,走到小区篮球场的时候扶了一下停在旁边的小轿车。随即,一青年男子从车里出来,不由说分地就对方某进行殴打。因篮球场范围内没有灯光,光线不足,方某无法认清殴打他的是何人,也没法看清楚具体什么型号的轿车及车牌号码,后其到小区值班室报案,值班保安人员接到报案后,便将大门关小以限制车辆外出,并继续向方某询问情况。随后值班保安留部分保安人员在大门继续值班,并派别的保安领着方某到球场查找,但找不到相关车辆及凶手。方某第二天到医院检查治疗,花费了医疗费、护工费9471元,方某以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协助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的相关义务而导致打人凶手逃跑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业公司提供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及关于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危险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的规定,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主要义务是协助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并不对小区业主负有广泛的人身保护义务。本案中,值班保安接到方某报案后,随即将小区大门关小,限制小区内车辆外出以有利于排查,且值班保安问明案情后,除留部分保安继续在大门值班外,又派其他保安领着方某到停车场查找,这一过程,物业公司应已尽到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找不到方某所称的车辆和凶手,未发现其报案所称的事实,即未发现危险,物业公司没有当场报警也不悖常理。故法院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小区保安并不是公安派出所执勤人员,其本身没有执法权。而物业公司提供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也仅限于一般性的排查,并没有对小区业主负有广泛人身保护义务。因此,小区业主遭遇类似上述的事情时候,须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人员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