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令风险代理合同无效,代理人返还费用。
2011年4月,谢某的丈夫因涉嫌犯罪经一审法院判决后,谢某提起上诉并委托谢律师为其丈夫辩护,双方协议,谢律师努力促使谢某丈夫在二审时改判为缓刑;如果做到,谢某自愿支付12万元;如果没有做到,谢律师退还上述12万元。协议签订后,谢律师根据该协议共向谢某收取21万元费用。但二审审理后,谢某丈夫并没有改判缓刑。谢律师因此返还了谢某4万元,剩余17万元一直未退。谢某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与谢律师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无效,请求判令谢律师返还剩余17万元。谢律师认可上述事实,但主张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刑事案件风险代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刑事案件的追诉与审理是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司法行为,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双方以影响法院判决结果为协议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本案中,谢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上述代理协议应属无效。法院依法最终判令谢律师返还谢某代理费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