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因在发生交通事故将被害人陈某某撞成重伤后,没有立刻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而是驾车逃离现场,被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是一位出租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2012年5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轿车沿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由望州路方向往民主路方向行驶至望州南路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在该路段行走的行人陈某某相碰撞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并将车辆停放在长??纺趁排坪琶徘啊>??ǎ?桓嫒嘶颇衬掣菏鹿实娜?吭鹑危?履衬巢桓菏鹿试鹑巍>??ǎ?缓θ顺履衬乘鹕顺潭任?厣恕
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逃逸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7万余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基于上述理由,兴宁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黄某某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是立即逃逸,而是积极救助被害人,那么这次事故只会涉及民事赔偿,被告人黄某某也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这就是一念之差造成的惨痛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