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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的一次调解
作者:王坚  发布时间:2013-03-15 10:34:26 打印 字号: | |
  阳春三月,空气中袭来暖暖春意。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在这个属于所有女性的节日里,因为工作原因,我无法享受这一短暂的假期,从上午九点半开始就在办公室为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做调解工作。

  2011年4月,原告梁某、邵某与第三人湛某共同出资设立被告电气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梁某占40%的股份,邵某占10%的股份,湛某占50%的股份。两原告共同委托案外人邵某某代表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梁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湛某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公司成立后,两原告认为,湛某怠于行使管理职责,侵占公司资产,多次发短信、电子邮件胁迫原告,并偷走公司营业执照和印章等,企图用于非法之处,致使公司长期处于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状态,且从未召开任何的股东会会议,公司事务处于瘫痪,经营陷入僵局,股东关系无法调和,遂于2013年1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这是我办理的首例原告以“股东压迫”为由起诉解散公司的案件。经阅卷并利用向被告、第三人送达应诉材料的机会,我细心了解案件情况、双方的矛盾焦点及纠纷产生的原因。经了解,湛某说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在他用心经营管理下正常运行,取得了相应的合同和收益,并未陷入僵局。自己发短信和邮件的原因是因为原告在事前未告知的情况下拿走公司经营的重要资料,他心里很着急,对所发短信的内容有过激语言也深感后悔,愿意对此说声道歉。至于公司营业执照和印章,按照公司一贯的管理习惯,一直由他保管,如果原告需要使用,应向他咨询,而不应去登报挂失,给公司运营造成不便和损失。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出现摩擦和分歧意见是正常的,没有必要解散公司。

  我心里有了数。本着尽量维持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则,我决定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因邵某长期出差,经征询双方意见,定于3月8日组织调解。

  三位股东及案外人邵某某如期来到法院。为降低双方的对立情绪,我安排他们围坐在办公桌前,并和书记员小马一起给每个当事人端来热水,热情地招呼着:“来,辛苦了!喝杯水解解渴”。

  在调解过程中,两原告执意要解散公司。湛某情绪非常激动,气鼓鼓地说:“我对公司投入了那么多,也付出了许多心血,公司怎能说散就散?”

  我立即劝他要冷静,并诚恳地向双方指出,以解散公司的方式来打破公司僵局,不仅对公司和股东而言代价不菲,被告公司近两年经营赢得的商誉、销售渠道等依赖于公司存续的资源亦不复存在,而且公司解散必将对公司的职员、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所以,只要尚有其他途径能够解决双方的矛盾,就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建议双方通过召开股东会采取公司自力救济方式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考虑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使不愿继续合作下去的股东退出公司,以化解公司僵局,避免因强制公司解散带来的不利后果,以获得“双赢”。

  经耐心劝说,两原告表示同意通过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梁某、邵某说:“我们就是不想和湛某继续合作下去了,我们也知道解散公司很麻烦、很昂贵,我们只要能退股、退出公司就行”。

  经征询湛某的意见,他也同意收购两原告的股份。于是我趁热打铁,由双方分别申报愿意出售股权的价格和愿意收买股权的价格。此时双方当事人一改在起诉之初的对抗情绪,通过调解不断调整方案,最终在和缓气氛中达成了调解意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因当天既是“三八”妇女节又是周末,双方约定下星期一早上九点一起到工商部门协助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湛某申请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原告撤诉。

当我将他们送至法院大门并一一握手道别时,双方当事人不停地向我道谢:“王法官,真谢谢你啦!祝你节日快乐!”

  目送着着他们离开的背影,我很欣慰。阳光,暖暖地照在每一个人身上。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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