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5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两起合同纠纷案件。两死者的家属与死者雇主达成赔偿协议均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在雇主未按时支付分期赔偿款的情况下,死者家属诉至法院,向雇主主张支付全部赔偿款。法院经审理后,区分两案件中未付到期金额与应付金额的大小比例,对该比例较大的案件支持全额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对该比例较小的案件则仅支持相应到期的分期赔偿款。
欧某、赵某受雇于?某、练某从事腌制酸菜工作。2011年6月21日,欧某、赵某在清理腌制酸菜池时,不慎中毒死亡。2011年7月5日,两人的家属与?某、练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就死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进行了分期付款的约定。签订协议书后,?某、练某已向赵某家属及欧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费及第一期赔偿款。因?某、练某未如期向赵某、欧某家属支付剩余赔偿款,赵某、欧某家属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某、练某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向赵某家属、欧某家属给付赔偿款,赵某家属、欧某家属自认?某、练某已如期给付丧葬费及第一期赔偿款,剩余赔偿款未如期给付。《协议书》约定的第二期赔偿款付款期限为付款日期2012年4月20日之后30天,至本案开庭审理时,第二期赔偿款的给付期限已届满,?某、练某应如期支付该笔未付赔偿款,赵某家属、欧某家属主张?某、练某支付第二期赔偿款,符合《协议书》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协议书》约定的第三期、第四期赔偿款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内容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赵某的案件中,?某、练某未支付的到期赔偿款35000元与其应付的全部赔偿款数额185000元相较比例较小,在此情形下,赵某家属主张?某、练某全额支付剩余未到期的赔偿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而欧某的案件中,?某、练某未支付的到期赔偿款35000元与其应付的全部赔偿款数额130000元相较比例较高,在此情形下,欧某家属主张?某、练某全额支付剩余未到期的赔偿款5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