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至今已有十多年并共同生育了一女,夫妻感情深厚,原告应倍加珍惜……”这是1月31日兴宁区法院民一庭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判决书后所附的一段“法官寄语”,语气恳切、真挚,不禁使人感慨良多。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法官寄语”的应用虽已不乏先例,却也没有得到大范围的应用。“人情社会”是我国意识文化的传统,重“情理”而轻“法理”的思想在当前的社会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法院在“案多人少”现状的制约下,裁判文书更多注重的是对证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缺少老百姓看重的“情理”,从而导致在裁判结果与当事人“预期”不符时,往往得不到感情用事的当事人的理解,甚至使其对法官产生误解和怀疑,进而引发不必要的缠诉和信访,最终影响司法公信力。“法官寄语”既是办案法官对案件当事人情理上的劝导,也是对办案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的侧面反映和补充,能够较为有效的填补裁判文书规范化的不足,充分发挥其情理感化的功能,拉近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让当事人体会法官的用心良苦并进行反思,切实实现服判息诉。
正是考虑到了“法官寄语”的重要作用,兴宁区法院决定在民一庭试行“法官寄语”制度,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类型案件的判决书后附加“法官寄语”,并由法官亲笔签名。在加强判决书的“人情味”的同时,通过道德的感化和情理的劝说来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