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班某要求某饭店赔偿其羽绒服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2年2月10日,班某委托一张姓男子将羽绒服送至某饭店的洗涤部进行洗涤,饭店接收了衣物并出具《干水洗/熨烫洗衣结帐单》,该单上载明衣物为“黄有帽羽”,洗涤费用35元,还注明“客要求水洗,后果自负!装饰物、扣损坏!领发红”,约定的取衣时间为2012年2月13日,同时,该单还在“洗涤后会出现的情况”选项中勾选了“磨损”、“油印”、“黑印”、“羽绒挪动堆积”。该单的背面附有《洗涤服务约定》,其中第4条约定“如果消费者提出的特别洗涤要求,违背洗涤的方法而有可能造成衣物的损坏,经营者应当将后果明确告知消费者,如消费者仍坚持其要求,则消费者必须在取衣单上签名,如经营者根据其要求洗涤造成衣、物损坏的,经营者不负责任”。张姓男子在该单“顾客签名”处签字确认。洗涤后班某的羽绒服正面部分衣扣有磨损,衣扣旁相连衣料有部分破损。班某向饭店索赔未果后向法院起诉以某饭店将其衣服洗坏为由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班某所购买的羽绒服随衣的洗涤提示标牌已明确标注该衣只能干洗,某饭店作为提供衣物洗涤服务的一方,在接到该送洗的羽绒服时,已对衣物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在送洗人不按该羽绒服只能干洗的洗涤标示选择干洗而是提出水洗洗涤要求的情况下,从某饭店在所出具《干水洗/熨烫洗衣结帐单》的记载内容,也可知某饭店已详细地告知了送洗人因水洗会产生的不良后果。送洗人在该单上签字确认,视为其坚持选择水洗洗涤且明确知晓了将羽绒服水洗的风险后果及自愿承担该风险。
班某的羽绒服在送洗时就已有部分瑕疵(装饰物、扣损坏、领发红),某饭店对此已进行了记载,在按班某的委托人要求进行水洗洗涤后,除前述衣物原有瑕疵外,另外出现了衣扣磨损及扣旁相连衣料有部分破损,该损坏情况属于某饭店在与送洗人订立服务合同时已告知的羽绒服水洗风险后果之一,现该风险后果发生,自应由送洗人承担。综上,某饭店在履行该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并无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班某所提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理由亦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