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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钱官司诉至法院获支持 当事人锦旗送法官表感谢
作者:罗雪松  发布时间:2013-01-18 10:11:57 打印 字号: | |
  1月14日下午,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将一面上书“严格执法 司法为民”八个大字的锦旗,送至兴宁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的手上,表示了对法官为民司法的深深感谢。这起健康权纠纷源于朱某在某商场购物结账时与收银员发生争执后被保安殴打,其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诊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各一分钱并书面道歉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

  2012年5月25日晚7时许,朱某在某商场购买商品准备付款时,因其未在其持有的信用卡背面签名,收银员要求其先签名再使用该卡消费,朱某在该卡背面潦草签字,但收银员无法辨认,于是再行要求其签名,朱某认为收银员有意刁难,便与收银员发生争执,此后,商场的工作人员相继到达现场调处该事。在此过程中,朱某情绪激动,并出言辱骂商场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些过激行为,商场工作人员在将其带出商场之后,商场的两名保安对朱某进行了殴打。20时38分,过路群众看到了这一情况后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派警员到达现场处置。事发后,朱某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全身多处外伤。2012年9月8日,朱某收到了商场保安所属的保安服务公司赔付的衣服赔偿款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由于朱某在商场消费过程中因信用卡签名问题与商场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在朱某离开商场之后,负责商场外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对其进行了殴打,并致其身体受伤,侵害了朱某的健康权。虽然本案中殴打朱某的人系保安服务公司的人员,但该人员当时系在为商场从事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商场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在被殴打之后去医院就诊,并实际支出了一定的医疗费和交通费,且精神上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害,现其主张商场赔偿其医疗费1分、交通费1分、精神损害抚慰金1分,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纠纷发生的起因,虽系朱某的言行欠妥当所引起,但这不能成为商场侵犯原告健康权的理由,由于事发当时有许多群众看到了朱某被殴打的情形,其衣服也被撕毁,给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消除对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商场应当对朱某赔礼道歉,故法院对朱某请求判令商场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的主张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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