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兴宁区法院五塘人民法庭发出首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确认决定书,这是该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所出具的首份司法确认决定书。
2012年11月,黄某与儿子粟某某在南宁某矿业公司施工场地外的空地晒稻谷,严某堆放在旁边的轮胎突然滑落,导致粟某某死亡、黄某受伤的事故。事后,五塘人民法庭与五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启动诉调连接机制,经过多次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于2012年12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严某在已支付13000元的基础上,再向死者家属支付各项费用120000元。死者家属保证不再干扰严某及矿业公司的正常经营。
由于各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问题存有顾虑, 12月31日,双方当事人一并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案受理后,五塘法庭依法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审查,当日便作出(2013)兴调确字第1号决定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确认了该调解协议有效,同时还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确认决定书自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的成功调解,充分发挥了诉调连接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