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兴宁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对账三个小时并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一起拖欠货款长达两年的买卖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09年10月至2011年1月,湛江某建筑公司为承建南宁某综合楼项目而向南宁某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混凝土公司累计供货1415676元,建筑公司仅支付货款1291046元,从2010年12月后拖欠货款124630元未付,混凝土公司三番五次追索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清偿货款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63078.36元。建筑公司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混凝土公司所送部分混凝土没有加入防腐剂,且对混凝土公司主张部分品种的混凝土单价有异议,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又通过几次补充协议调低了混凝土单价,混凝土公司多主张的货款40696元没有依据应予扣减。
主审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经主动审查证据,认为双方有对账可能,遂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对账,并对当事人对账的范围及步骤进行了指导和限定。 同时,考虑到双方仍有经营合作的基础,法官在对账的同时开展起调解工作,劝说双方当事人从长久利益出发,找准利益平衡点,忽略双方账务上的较小金额差异,减少对账环节对效率带来的影响。经过三个小时的仔细核对,建筑公司尚欠货款本金的数额已经算清。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继续调解,最终双方经反复磋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建筑公司湛江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一次性付清其所欠货款、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36357元,混凝土公司南宁某混凝土公司放弃53078.36元的违约金,案件圆满解决,双方均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