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令黄某搬出居住了二十余年的原单位出租房。
1985年前后,黄某的丈夫李某从其工作的单位租赁房屋一间,其后一家人在该房屋居住至今。2010年7月,李某的单位因其他纠纷由法院执行拍卖了上述房屋及所在土地使用权,葛某通过拍卖取得了上述土地及房屋权利,并随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葛某于2012年7月将黄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已经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黄某一直占用该房拒绝搬出已经侵犯了其合法物权,请求法院判令黄某清空并搬出该房屋。黄某则辩称该房屋是其丈夫的单位低价出租给单位员工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其丈夫李某去世后,黄某一直同其儿子居住在该房屋,已经二十多年,如果单位没有其他安置,葛某无权要求黄某及家人搬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葛某合法取得的物权应该依法受到保护,黄某居住在上述房屋虽然长达二十余年,但没有取得相应的所有权,且租金交纳到2010年6月份止,其丈夫李某生前所在的单位已经通知其解除租赁关系,房屋将拍卖的情况。在黄某与新的产权所有人葛某未达成新的协议情况下,葛某有权要求行使合法的物权权利。法院依法最终判令黄某及其同住人员清空并搬出上述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