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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难分割 法院厘定解纷争
作者:何铃  发布时间:2012-12-21 10:13:24 打印 字号: | |
  母子三人共有房产一套,该房产系拆迁回迁房,如今分家析产难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法官依法对份额进行了厘定后作出判决,房产由现一直居住该房,且所占房屋比例较大的李某民所有,李某民以房屋的价值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

  本案讼争的房产位于南宁市东沟岭景观路,建筑面积70.12平方米,于2004年3月24日购买,2006年9月4日,该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民,共有权人为李某强。2011年11月7日,原告李某民委托评估公司对讼争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讼争房屋的价值为358000元。此后,李某民以李某强在讼争房居住期间,经常与其发生矛盾为由,要求按比例分割讼争房屋。

  经审理查明,根据已生效的(2009)兴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位于东沟岭中区的拆迁房屋属于无证建筑,由两部分结构组成,其中李某民搭建的砖混结构房58.84?,补偿款为15592.6元;李某民的母亲何某搭建的砖木结构42.55?,补偿款为7233.5元,由于屋主何某积极配合东沟岭拆迁改造工作,东沟岭开发办公室增加支付的房屋材料补助款50750元,拆迁补偿款共计73576.1元。位于东沟岭景观路的讼争房屋系属于东沟岭居住区拆迁上述房屋的回迁房,庭审中,李某民、李某强、何某均认可在补交讼争房产的购房款时,李某强出资15000元,李某民出资5000元,即该房的房款由拆迁补偿款73576.10元、李某强出资的15000元、李某民出资的5000元这三部分组成,因此,位于南宁市东沟岭景观路的讼争房屋属于李某民、李某强、何某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讼争房屋的购房总款为92059元。李某民补偿款为15592.6元;何某补偿款为7233.5元,由于增加的补助款50750元并没有明确被的指向,而是整户配合拆迁改造工作获得的补助,故增加的补助款应由何某与李某民平均分配。为此,李某民共出资房款为45967.6元,占购房款的49%;何某共出资房款为32608.5元,占购房款的35%;李某强出资房款15000元,占购房款的16%。鉴于李某民现一直居住该房,且所占房屋比例较大,该房由李某民所有较为适宜,再由李某民以房屋的价值按份额补偿李某强、何某。最终法院判决,讼争房屋归李某民所有,李某民补偿给李某强房款57280元,补偿给何某房款125300元。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在本案中,讼争房屋的购房总款为92059元。李某民补偿款为15592.6元;何某补偿款为7233.5元,由于增加的补助款50750元并没有明确被的指向,而是整户配合拆迁改造工作获得的补助,故增加的补助款应由何某与李某民平均分配。为此,李某民共出资房款为15592.6+25375+5000=45967.6元,占购房款的49%;何某共出资房款为7233.5+25375=32608.5元,占购房款的35%;李某强出资房款15000元,占购房款的16%。故法院最终判决,讼争房屋归李某民所有,按房产估讼价值,李某民补偿给李某强房款358000×16%=57280元,补偿给何某房款358000×35%=125300元。
责任编辑:罗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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