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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骂子女行为不可取 变更抚养关系得支持
作者:黄雅静  发布时间:2012-12-21 10:12:14 打印 字号: | |
  12月14日,陆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在兴宁区法院一审宣判,由于籍某因抚养孩子期间有打骂小孩的行为,法院判令儿子变更为由其母陆某携带抚养。

  籍某、陆某于2004年生育儿子小籍,于2010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即2011年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儿子小籍由籍某独自抚养。但二人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小籍仍随陆某生活,由陆某携带。至2012年1月后小籍转由籍某携带抚养,期间籍某有打骂儿子的行为。陆某以籍某多次殴打、虐待小孩及其已不适于携带抚养小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在审理中,陆某提供的广西电视台法治最前线音像光盘显示,籍某在携带抚养小籍期间,小孩身上有被打伤的伤痕,小孩称其常被被告打骂,并表示愿与原告生活等。

  应诉后籍某辩称,由于儿子一直由陆某抚养,在抚养期间由于陆某的骄宠纵容,养成了一些坏习惯,故其对儿子的教育管理是尽到父亲责任的,没有虐待和无故打骂的行为,陆某出尔反尔,小题大做,其做法违反了双方的离婚协议,对孩子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几年以来,籍某、陆某的儿子小籍随陆某生活的时间较多,与陆某有一定的感情,陆某也有一定的收入,有抚养能力,小籍随陆某生活,不会影响他的健康成长,而且小孩在与籍某生活期间,籍某有打骂小孩的行为,所以陆某要求变更儿子由其携带抚养,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小孩现年仅八岁,可塑性强,如小孩确有不良习惯,可以加强教育改正。被告关于原告携带抚养小孩是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儿子小籍由母亲陆某携带抚养,父亲籍某从本案判决生效的次月起于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
责任编辑:罗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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