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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打印无效力 遗产继承依法定
作者:韦娜  发布时间:2012-12-17 09:55:14 打印 字号: | |
  12月10日,兴宁区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继承纠纷案,涉案遗嘱为打印件,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构成要件,法院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被继承人老赵生前生育有一女二子,去世前通过电脑打印后,其本人签名及注明日期的一份《遗嘱》,内容为:“因我年老久病,生期难测,特立此遗嘱:我儿赵平及儿媳龙健长期随我居住,十年来一直照顾我们两位老人。在我百年之后愿将现有的住房一套及其他财产由我大儿子及大儿媳妇继承。这套住房集资时他们夫妇出了大部分钱。”。赵某在该遗嘱签名处捺指印。遗嘱由被继承人的大儿子收执。为处理好继承问题,大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大儿子提交被继承人赵某的遗嘱是用电脑打印,虽然在赵某的名字处捺有指印,但遗嘱并非其本人书写,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构成要件,故该遗嘱无效。鉴于赵某的遗嘱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于原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并且多年以来一直照顾被继承人的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法院综合本案的情况,酌情确定对讼争房屋大儿子享有2/4份。
责任编辑:罗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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