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寻求与外籍男士交友的卢女士(化名)因不满交友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起诉要求退还其缴纳的服务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2011年8月,卢女士与某交友中介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信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为18000元,总服务期限为12个月,服务至卢女士与三位男士成功见面即止。首期款8000元,于合同签订时交付,中介公司承诺在服务期内保持有3个以上的男士与卢女士正常通信;余款10000元于卢女士与男士见面前一个月内交付。中介向卢女士提供的代理交友服务主要包括代为发布个人网络交友资料,代为寻找男士交友对象,协助和指导卢女士与男士进行有益的交流沟通,以及为卢女士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卢女士交付了8000元服务费,中介公司则为卢女士在交友网站上注册登记了个人信息、注册了交友通信的邮箱及拍摄了一组生活艺术照。此后,多名外籍男士发送邮件到卢女士的交友通信邮箱,表示有意和卢女士结识成为朋友,中介公司为卢女士提供了相应的邮件翻译服务,而卢女士则回复了其中一名外籍男士的邮件,并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与一名外籍男士见了面。但卢女士认为中介公司没有向其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未安排其和三个以上的外籍男士见面,其要求中介公司退款未果后,遂于2012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中介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且卢女士与外籍男士见面后至今尚未依约支付服务费余款10000元,其行为属于违约,要求退款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可以看出,中介公司为卢女士提供的服务可分为两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是为卢女士提供3个以上的男士与其正常通信的服务,第二阶段是为原告提供介绍其与男士见面的服务。现卢女士交付了第一阶段的服务费后,中介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工作,卢女士应当为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行为支付相应的报酬,且卢女士主张中介公司未安排其和三个以上的外籍男士见面,而该服务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故法院对卢女士要求退款8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