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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断 法官加班加点调解化纷争
作者:何静 闭泉彬  发布时间:2012-11-26 11:23: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形成时间较长、客观事实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等原因致使双方矛盾不断激化的案件,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调和,取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2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南宁市济南路的一楼房。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首期款156256元和备案登记费180元。由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和房产证,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3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在一年内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办理完房产证,并确认原告所购房屋面积为128?,房价为每平方米2283.25元,房款总金额为292256元,以及原告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约定被告在办理房产证期间(未交付房屋前)向原告支付首付房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息。由于被告未能按协议履行交付房屋和房产证的义务,也未按协议向原告付息,原告于2008年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协议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交付原告,同时向原告支付房屋首付款的利息156256元。被告未答辩,亦未出席庭审。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执行中发现该房于法院判决前的2007年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执行裁定过户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于2009年3月出售给案外人王某,现该房已不存在,无法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故案件进入再审阶段。主办法官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该案情况虽不算太复杂,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会取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纠纷形成时间较长,客观事实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原告诉求长期无法得到解决,情绪较为激动;而被告由于经营困难,赔偿能力受限,双方矛盾激化。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互不妥协,针锋相对,调解工作遇到困难。但是主办法官没有放弃,庭审后,在临近年末工作繁重的情况下,仍加班加点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依照最高法颁布的调解工作规定,采用各种方式积极调解,通过“面对面”约谈的方式促成双方形成调解意向,增进双方的信任和谅解,对双方不松口不妥协的事项则采用“背对背”密谈,逐个“击破”。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当事人最终同意达成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原审被告同意支定期付原审原告本息共39万元,延续多年的纠纷也在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氛围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罗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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