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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拖欠执行款 以物抵债两和解
作者:林炜明  发布时间:2012-11-26 11:21: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申请执行人某物流公司缴纳完执行费1694元后,一起始于2010年的担保追索权纠纷画上了句号,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对以物抵债的执行结果可以接受。

  2010年的一起担保追索权纠纷案件经过法院判决后,某物流公司申请法院依照判决书强制执行徐某拖欠其的债务。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徐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厢式半挂车。案件执行过程中徐某曾与该物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一万元欠款,达成协议的前几期徐某按约还款,但几个月后徐某就不能定期偿还欠款。为此该物流公司申请拍卖徐某的车辆以执行拍卖所得。经过两次拍卖该牵引车及挂车均流拍。而被执行人徐某对该案标的的评估、拍卖进展不太关注,加上其曾变更过住所,又时常不在南宁市,增加了法院向其送达各类通知、文书的难度,导致案件经过的时间已经较长,前述车辆的停车费用以及本案的利息越积越多。针对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不利的情况,执行局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多次协调,被执行人徐某愿意将前述车辆以146960元的价值抵偿所欠的债务,物流公司也同意接收车辆,减免了徐某所欠款款项的部分利息,并从上述抵偿款项中支付了本案的执行费。至此,历时两年的担保追索权纠纷终始得以化解。
责任编辑:罗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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